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该文章由于2018-03-23 00:00:00上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科教育教学督导组是对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研究的专兼职结合的咨询性专家组织。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督”与“导”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秉承以学生和教师为本的理念,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校督导组”),学院设立院级教学督导组。本办法适用于校督导组,各学院可参照本条例制订院级督导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保障
第五条校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校督导员由学院推荐、教务处提名,经主管本科教学副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督导员聘期3年,由学校颁发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六条学校设立校教学督导专项经费,保证督导工作的正常运行。教务处负责协助校督导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校督导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在职或退休教师,热心教学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本科教学的规章制度,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
3.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具有正高级职称。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校督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学校各本科教学单位和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与反馈等,承担督教、督学、督管、督办的任务。
第九条校督导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2.专项检查。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的巡视,培养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的审阅与检查,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3.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特殊问题、重点问题等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项调研,为学校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4.教师考察。对学校新上岗教师进行授课效果考察,对晋职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等。
5.发掘推荐。发掘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材和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学院和学校推荐。
6.咨询服务。参加各类教学工作研讨会,撰写《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督导简报》,及时提供教学动态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咨询服务。
7.学校委托的其它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校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按时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并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分别制订具体工作计划。督导员要认真履职尽责,不得无故缺席督导会议和活动。
第十一条校督导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和教师个人反馈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学相关问题和有关建议。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对校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校督导员要及时研究新时代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与教学模式的变化,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高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积极参加教改研究,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第十三条校督导员要按时完成督导组安排的日常工作,并积极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各类督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经2018年3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督导组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06〕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