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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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759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方式
第一条 所有课程均组织成绩考核。延续多个学期的课程,按多门课计。
第二条 成绩考核的基本方式为考试。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答辩方式。单独设课的实践性教学也可以采用答辩方式。
第三条 考试方式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等。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确定,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告知学生。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期末集中考试在考试周进行,考试日程及监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集中考试在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向学院申报,由学院统一安排监考教师,并按标准考场组织考试。
第五条 标准考试时间为2小时,个别考试需要增加时间的,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口试考签要注意教学要点的覆盖面和考签间的均衡,考签数应大于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同时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要点。
第八条 所有闭卷考试都应提供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作为考试用题,必修课程还需提供第三套试题作为补考试题。
第九条 考试试题经系(所)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刷,考试前两周教务科承办试卷印刷手续。
第十条 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要点评阅试卷。分设多个讲台的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密封试卷,集体评阅,流水作业。
第十一条 成绩送交教务处后,不得更改。确需更正时,须经开课学院提交书面更正申请。
第十二条 开课学院负责试卷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 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要求,明确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对出勤、作业、实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在第一堂课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公布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并报系(所)和课程负责人备查。
第十五条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可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六条 未选课的学生、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有三种方式,百分制、五级制和两级制。
(一)百分制评定标准是100分为满分,0分为最低分,60分为及格,小于60分为不及格。满60分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小于60分则不能获得学分。
(二)五级制评定标准是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获得及格评定的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不及格则不能获得学分。
(三)两级制评定标准是通过和不通过。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20%,具体比例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统一确定,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告知学生。
第十九条 平时成绩可以由考勤、作业、测验等组成。教师应根据课程情况安排平时测验,教学周为16周的课程可以进行期中考试。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除评定成绩外,还应做出相应评语。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的成绩记为无效,未参加考试学生的成绩记0分,此后参加考试的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学生的考试成绩记载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特长生、民族生等学生的考试成绩记载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
第五章 重修、补考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前安排的补考(以过程考核为主的实验课和实践环节除外),也可以重修。补考卷面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一律按60分或及格记载;小于60分或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同类选修课。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及格但成绩不理想可以重修,但只允许重修一次。体育、实验课和实践环节除外。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绩管理由各学院教务员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校级公共基础课可延至两周),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通过本科教学网录入考试成绩、打印《课程考试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送交学院审核存档。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由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生成《课程考试过程总表》和《学生成绩单》,如实记载学生课程考试过程(如补考、重修成绩等)。《课程考试过程总表》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应及时通过本科教学网查询考试成绩,学校不做专门通告。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进行成绩申诉,申诉期为成绩发布后一个月内。
第七章 成绩认定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由新学院根据课程内容决定。认定学分的课程只是确定认定关系,不改变课程的原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参加境内外交流学生取得的交流成绩,按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由我校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考入我校同一专业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重新考入我校不同专业的,按转专业学生进行认定。从其它高校中止学业重新考入我校,学生可以提供原学校成绩单和课程教学大纲申请免修我校相近课程,由学院进行审定。
第八章加权平均分和GPA
第三十四条 校内评奖评优、保研等需要专业排名时采用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加权平均分等于参评课程成绩与学分乘积之和除以参评课程学分之和。参评课程为评价期间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所有必修课,课程学分见各专业教学计划,成绩为第一次考试成绩,无成绩课程按零分计算。等级制成绩需转换为百分制成绩,转换关系见附表1和附表2
第三十五条 对外提供成绩证明计算GPA,首先将成绩单中所有课程的成绩转换为绩点成绩,再计算GPAGPA等于所有课程的绩点成绩与学分乘积之和除以所有课程学分之和。百分制成绩和等级制成绩与绩点成绩的转换关系见附表3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7614日经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级开始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7614
附表1:
五级制等级成绩转换为百分制成绩

等级成绩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
90
80
70
60
50

附表2:
两级制等级成绩转换为百分制成绩

等级成绩
通过
不通过
百分制成绩
85
50

附表3:
百分制成绩、等级制成绩转换为绩点成绩

百分制分数
等级制
绩点
90(含)~100(含)
4.0
85(含)~90(不含)
3.7
80(含)~85(不含)
良、通过
3.4
75(含)~80(不含)
3.0
70(含)~75(不含)
2.4
65(含)~70(不含)
2.0
60(含)~65(不含)
及格
1.0
60以下
不及格、不通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