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该文章由于2017-09-12 16:06:05上传

 校发〔201758
 

 

为了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本专业(下称主修专业)课程且学有余力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开设双学位、第二专业两类辅修专业学习形式(以下统称辅修专业)。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有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主修专业学习时间保持一致,不单独延长辅修专业的学习期限。
第二条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主干课程,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为修读双学位。
第三条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专业类(可以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主干课程的过程为修读第二专业。
第四条辅修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共同确定。
第二章 培养计划
第五条各学院在制定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同时,制定辅修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具体要求,并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双学位的培养计划包括35学分的专业主干课程及15学分的毕业设计(论文)。第二专业的培养计划只包括35学分的专业主干课程。
第七条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时,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以下称主修专业学院)出据证明,辅修专业学院审核认可后,可免修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原则上不超过两门。重复课程超过两门时应补修辅修专业学院指定的其他专业课程。
第八条辅修专业的授课计划一般在第三至第七个学期内完成。修读双学位的学生第八学期同时完成两个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并答辩,或毕业后半年内完成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并答辩。
第九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选课。
第三章 录取程序
第十条春季学期(第二学期)学校公布辅修专业招生计划,为保证辅修专业的学生质量,招生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学有余力,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良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二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本科教学网上下载并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交主修专业学院,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辅修专业学院。
第十三条辅修专业学院审核后,将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发放《双学位(第二专业)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然后持录取通知书和缴费收据到辅修专业学院报到注册,取得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学院根据学生人数灵活采取集中授课或随班听课的形式教学。集中授课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
第十六条相关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保证教学质量。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享有与本学院学生同等的教学条件。
第十七条主修专业的课程与辅修专业课程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其主修专业学院应向辅修专业学院出具书面证明。辅修专业学院应允许学生按照主讲教师的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成绩。
第十八条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本科教学网上下载并填写《本科生终止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申请书》,交辅修专业学院,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辅修专业学生的管理工作由主修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学院只负责学生的辅修专业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审核。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在主修专业按期正常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前提下,达到双学位毕业资格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主修专业按期正常毕业的前提下,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辅修专业未能完成全部学业,但取得了部分规定学分(大于或等于20学分),或者已完成辅修专业全部学业但主修专业未按期正常毕业,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辅修专业通过的课程学分不足20学分的,可以作为其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冲抵主修专业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取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电子注册。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应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配合使用,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六章 学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分三次缴纳学费,第二学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缴纳学费2500元;第四学期缴纳学费2500元;第六学期缴纳学费2000元。
第二十六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分两次缴纳学费,第二学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缴纳学费2500元;第四学期缴纳学费2500元。
第二十七条辅修专业学生未按时缴纳学费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申请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获批准后可以退前一学期所交学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于2017614日经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级开始实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