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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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推动相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推免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培养创新人才。
二、组织与领导
1.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推免工作政策和计划,制定本校推免工作方案。
2.各学院和相关单位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推免工作的动员、审核、推荐和材料报送等工作。
三、推荐条件
1.我校由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并注册在校的应届毕业生,国防生须为非指挥类专业。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3.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综合排名达到推荐类别的要求。
6.身心健康,体育课成绩合格。
7.定向培养学生必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并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四、排名依据
1.各专业学生的综合排名依据由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和附加分两部组成。
2.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按专业教学计划前三年的必修课和实践环节统计计算。
3.拥有个人获奖证书的学生可以获得附加分。其中,国家级学科或科技竞赛三等奖以上者,最高加1.5分;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学科或科技竞赛三等奖以上者,最高加1分;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学科或科技竞赛二等奖以上者,最高加0.5分。
4.艺术团学生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艺术比赛获者,经校团委认定,可参照学科或科技竞赛获得附加分。
5.全程参加国内交流项目,成绩在同一接收学校本专业参加交流学生中前40%者加1分,其余加0.5分;全程参加一个学期以上的国际交流项目,成绩优秀者,加 1分。
6.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分,由各学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公示后实施。
五、推荐类型、推荐单位及要求
1.普通类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专业综合排名要求在前30%以内。
2.教育部民族司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专业综合排名要求在前30%以内。
3.学术专长类推荐免试研究生,由校团委和教务处负责推荐,专业综合排名前40%以内,经三名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获得国家级学科或科技竞赛二等奖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
(3)作为第一发明人(或指导教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第二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
4.学生工作类推荐免试研究生,由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负责,专业综合排名要求在前40%以内。
5.支教团推荐免试研究生,由校团委负责推荐,专业综合排名要求在前50%以内。
6.列入学校教学改革项目的理科实验班、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黄昆班的学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由相关学院负责。
7.艺术特长类推荐免试研究生,由校团委负责。
8.体育特长类推荐免试研究生,由体育部负责。
六、推荐办法
1.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的排名依据对各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将排名结果上报教务处备案并进行公示。
2.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和实际工作需求确定各类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并分配到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将工作方案进行公示并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3.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类型的推荐免试研究生进行申请,按要求向各相关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各相关单位的推免工作小组按工作方案确定的方式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查,择优确定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上报教务处汇总。
5.教务处将推荐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上报。
6.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查询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七、附  则
1.本办法经2014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