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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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3〕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符合国家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论证充分,按本办法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相关学科为依托;
2.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建设规划和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
3.有满足人才培养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第五条 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新设专业申请表
2.新设专业论证报告
3.新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教务处将新设专业的材料提交校教学委员会进行评议。经校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的专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校批准设立的专业需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于当年7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 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立的新专业纳入次年招生计划开始招生。
第三章 专业评估
第九条 学校每年根据本科招生、就业、教学过程基本状态数据,对各专业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反馈给各学院。
第十条 学院需对当年招生调剂志愿率和一年级末学生转专业申请转出率排在前10位,且就业实际签约率排在后10位的专业,在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交分析报告。
第四章 专业调整及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校教学委员会依据国家需求、学科基础、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提交的分析报告等,给出整改、减少招生、停止招生直至撤销专业的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减少招生”的专业由学院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2年。整改完成后,学院需将整改情况说明提交校教学委员会进行评议。校教学委员会认为可以恢复招生规模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停止招生”的专业需要恢复招生的,由学院提出申请报告,提交校教学委员会进行评议。校教学委员会认为具备恢复招生条件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四条 “撤销专业”由教务处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各学院依据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评估情况提出下年度拟招生计划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处提出下一年度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3年第3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