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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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91号

本科生导师工作是做好学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任本科生导师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导师对本科生的修业指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导师配备
1.原则上每个自然班应设导师一人,学院于新生入学前确定每个班的导师人选。
2为保证导师工作的连续与稳定性,导师任期四年,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二、 导师的职责
1熟悉专业培养方案,了解各课程教学情况,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和选课。
2导师应与学生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班会,了解班级的学风状况和学生的思想动态;要特别关注宿舍学风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
3.对学习有困难的同学及时给予帮助。要特别关注受到学业警示与降级处理的同学,帮助每一位同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学习计划,上报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并督促其实施;对降级的学生要与其新的班导师做好交接工作。
4注意发现有突出培养潜质和特长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因材施教的计划。
5关心学生中少数民族和外国留学生在学习方面的特殊问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6.与辅导员一起做好班级干部配备及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三好学生等的评选工作。
7.承担非集中考试的部分监考工作。
8.出席相关工作会议。
三、 聘任及管理
1导师的聘任由学院负责,学院在专任教师中遴选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导师。
2导师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院负责。导师应在每学期开学三周之内向学院提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学院依据学生评价、班级学风情况、导师开展工作情况等对导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聘任其担任导师工作。
3.担任本科生导师是教师工作职责之一,教师晋升职称原则上应有导师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4.对担任导师工作并考核合格的教师,学校给予2000元/年的酬金,每学期发放一次。
5.学校将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会议,交流导师工作经验,表彰优秀导师。
四、 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起实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