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三转”完善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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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8]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学校纪委监察室履行监督责任能力,进一步提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中共中央、中央纪委、教育部党组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大力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监督工作办法》以及学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三转”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通过深化落实“三转”,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回归党章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强化反腐倡廉新常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学校“双一流”大学建设和改革发展事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二章  转职能
第三条  纪委监察室依据党章规定,转变工作职能,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责主业,做好三大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进一步明确纪委监察室“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能定位,把不该牵头、不必参与的具体业务监管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退出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议事协调或工作机构,退出职责范围外的监督事项,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责任,把党章赋予的使命切实担当起来。
第三章  转方式
第五条  深入把握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打破原有工作惯性和思维定势,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提高精准执纪能力,纪委监察室工作方式由“一线参与”向“监督推动”转变、由“过程参与”向“纪律审查”转变,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主业。
第六条  强化纪委监察室执纪审查工作,把执纪审查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转变执纪理念,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畅通师生员工和社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定期分析排查问题线索,提高问题线索发现能力,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坚持“快查快结”,提高执纪审查质量和效率。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试行)》,严格案件查办中的请示报批程序,坚持集体决策。加大问题线索处置成果运用,充分发挥执纪审查治本功能,深层次剖析违法违纪问题,查找工作漏洞,督促整改落实,利用查处案例做好警示教育,发挥震慑警醒作用。
第七条  转变纪委监察室监督方式,按照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紧紧围绕问题线索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突出问题导向。监督方式主要转变为以下几种:
(一)谈话函询。在谈话函询对象作出说明的同时,视情况可由问题线索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必要时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专项核查。定期对谈话函询反映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拓宽监督视野。
(二)参加民主生活会。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发现遗漏隐瞒、避重就轻等问题,应当及时提醒,现场整改。按照管理权限监督被问责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开展对照检查,结合实际认真整改。
(三)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上级领导和学校党委批示中指出的问题,问题线索、舆情信息及巡视巡察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四)参加巡察工作、监督巡察整改。协助党委建立学校内部巡察制度,参加巡察工作,受理处置巡察问题线索,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梳理新的问题线索,加强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督促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主责单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六)专题调研。围绕加强和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情况、落实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掌握基层真实情况,分析研判政治生态,及时发现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七)联合监督。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审计室、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定期召开干部监督联席会、审计联席会,互通信息,共同分析研究相关问题,提高监督合力。
第八条  深化拓展监督重点。紧盯关键人,抓住重点事,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刚性监督机制。
(一)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工作。学校纪委书记代表纪委,通过参加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并将监督情况作为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执行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工作实施办法》,以定期查阅记实手册的形式,督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对于涉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纪委监察室要在接到线索五日内报送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上率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习惯于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营造教育系统良好政治生态。
(二)调整对“重点事”的原有监督方式,实现监督的再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1.在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招标工作中,执行学校《采购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校发〔2017〕25号),纪检监察部门不再参加开标、评标、制定控制价等具体业务工作,主要通过现场巡察、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备案审核、受理相关信访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2.在本科生、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不再参与各类招生工作中招生组人员或评委专家的资格审查、招生工作人员纪律培训、考试现场巡查等工作,不再参与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的考生入选资格抽查、测试成绩登录检查、入选名单讨论等具体业务工作,不再参与本科统招统录名单复核签字工作,主要通过参与招生重大事项决策工作会议、录取结果抽查、巡察、受理相关信访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3.在干部考察、测评等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不再参与领导干部的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具体工作,主要通过受理干部有关问题线索、严把廉政意见回复关、监督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受理相关信访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4.在教育收费、小金库等检查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不再参与具体检查过程,主要通过受理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5.对以上未列出的纪检监察部门所参与的具体业务事项,按照“三转”要求,凡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主责主业的一律转出,凡不符合“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监督思路的,一律调整。
第九条 强化执纪问责。在工作中发现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进行严肃问责。
第四章  转作风
第十条  严格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用优良作风和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以严格监督执纪赢得威信,以真情融入赢得信任,“做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切实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带头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强化责任担当,强化法纪意识,强化学习培训,练好基本功,提高执纪能力,纪检监察工作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坚持集体决策,严格规范执纪。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北京科技大学招生监察工作暂行办法》(校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