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该文章由于2018-07-27 00:00:00上传

校党发[2018]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规范巡察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四个服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
第三条 学校党委建立并实行对二级党组织巡察制度,每届任期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次,突出政治巡察,坚持纪在法前,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利剑作用,形成震慑,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落实到基层,推动学校综合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党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一届任期内全覆盖”的步骤进行。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建立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巡察工作计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决定巡察成果运用,领导巡察工作开展。
六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组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组长确定议题并主持召开。若组长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党委工作机构。巡察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主任由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负责巡察办的日常工作。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巡察工作开展。
第十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巡察事项移交、领导小组会议会务等研究及事务工作;
(四)建立巡察工作台帐,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保管和使用等工作;
(五)对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由党委授权、任职。巡察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选配若干巡察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巡察工作通知,深入被巡察党组织,研究制定具体巡察工作方案,执行巡察任务,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办请示报告;
(三)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及专题报告,并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督促整改并按期进行回访;
(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向巡察办移交巡察事项;
(六)每轮巡察在反馈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巡察办移交巡察工作文书和档案资料;
(七)承担领导小组、巡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伸至职能部处、直属单位等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六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重发现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情况,着力发现以下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问题:
(一)在坚持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坚持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未能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指导党支部工作不到位,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落实学校党委部署的党建重点任务不到位,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不扎实;党的组织不健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落实不到位;党委会召开不及时、不经常,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社会兼职、因私出国(境)等报告不及时、不准确;选人用人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慵懒懈怠不作为、消极应付工作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四)在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重点发现违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问题。
(五)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学校党委部署的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等问题。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学校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可采取回访式”“机动式巡察等方式。
第十八条 专项巡察应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个性,把握共性,对学校有关党组织特定事项、特定问题及群众举报、反映较多的问题开展巡察。
第十九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党组织所辖的党组织(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巡察程序主要有了解准备、实施巡察、总结汇报、结果反馈、成果运用、落实督办、立卷归档等。原则上每次巡察时间为1个月左右,巡察办根据巡察组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巡察时间。
第二十三条 了解准备
(一)巡察组开展巡察之前,应当向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等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二)巡察组应当根据巡察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具体巡察工作方案,呈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巡察
(一)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工作开展3-5天前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及时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商请召开巡察工作见面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向全校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纪律要求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后,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进驻巡察工作时间为10个工作日左右。
(三)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四)巡察组应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巡察,广泛听取各方反映。
(五)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第二十五条 总结汇报
(一)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二)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结果反馈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七条 成果运用
巡察办分类处置巡察成果,不同性质问题交由不同单位(部门)处理。
(一)整改类: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方案,建立台账,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移送类: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室处理;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处理;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审计室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巡察期间对师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可以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交类:对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发挥巡察标本兼治功能。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改革发展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提交学校党委研究推广。
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提交学校党委研究,作为学校党委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落实督办
建立巡察成果落实督办制度。整改类、移送类由巡察办跟踪督办,整改类情况也可由巡察组对被巡察过的党组织进行回头看巡察,巡察办向领导小组汇报跟踪督办情况;提交类由党委办公室督办。
第二十九条 立卷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一次,研究解决巡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在每轮集中巡察结束后,安排听取各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强化巡察工作条件保障,保证巡察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的落实,为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巡察工作日常运行等开支。
第三十二条 巡察组必须强化有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汇报就是渎职的观念,如实报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实现巡察监督和执纪审查无缝对接和持续发力。
第三十三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被巡察党组织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学校巡察办反映。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调阅、复制有关名册、文件、档案、会议记录、有关账目等资料提供方便,保证巡察组的来电、来访渠道畅通。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般不得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