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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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6]34号

第一条 总则
为健全完善学校各级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置方式
(一)学校各二级党组织(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纪检委员1名,在学校纪委和各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在确定委员职责分工时,纪检委员候选人应先报学校纪委审核,原则上纪检委员应由各二级党组织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中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同级党委推荐或者学校纪委直接提名。
(二)学校各基层教工党支部设纪检委员1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纪检委员在支部书记之外的支部委员中产生,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由支部副书记兼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报学校纪委备案。
(三)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同届党组织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纪检委员因违法违纪等原因受到处分的,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罢免;因退休、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免职。纪检委员缺位期间由本级党组织指定一名正式党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1.协助各二级党组织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协助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2)协助在本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3)监督本单位在人事管理、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招生考试、基建维修、招标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评优评奖、绩效分配等重点领域工作,督促健全完善制度体系,防止廉政风险的发生。
(4)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5)督促本单位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未全面、正确、及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予以提醒,并做好书面记录。对于多次提醒仍未履行责任的情况,及时向学校纪委进行书面汇报。
2.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督促本单位党政一把手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3.督促本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
4.密切联系本单位群众,听取党内外意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查研究,向学校纪委和本单位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注意通过日常工作实践、联系本单位群众、听取各方意见等途径发现本单位工作中的易腐点与惩防薄弱环节,并及时向学校纪委与二级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
5.协助二级党组织接待和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做好记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性质、轻重等,及时向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上报情况。
6.协助学校纪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违纪案件的纪律审查工作,对本单位受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7.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
8.认真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关党委、后勤党委、科技产业集团党委、离退休党委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1.协助二级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2.协助二级党委接待和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做好记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性质、轻重等,及时向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上报情况。
3.密切联系二级党委所辖各单位(部门)群众,听取党内外意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查研究,向学校纪委和所辖各单位(部门)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协助二级党委接待和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做好记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性质、轻重等,及时向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上报情况。
5.协助学校纪委和上级党组织进行违纪案件的纪律审查工作,对本级党委所辖各单位(部门)受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6.参加学校纪委和上级党组织举办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
7.认真完成学校纪委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各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1.协助党支部对支部党员开展党规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支部党员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2.监督检查本支部党员遵守和执行党规党纪情况,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接待和受理群众对本支部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汇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4.协助学校纪委和上级党组织进行违纪案件的纪律审查工作,对本支部受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5.参加学校纪委和上级党组织举办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
6.认真完成学校纪委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保障机制
(一)各级党组织应为纪检委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二)学校党委和纪委保护纪检委员不受打击、报复。
(三)纪检委员参与纪委开展的纪律审查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支出项目,由校纪委负责解决。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纪检委员责任意识淡薄,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执行不力,影响学校和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正常开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二)纪检委员所在党组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而又不报告、不提醒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三)纪检委员对所在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故意掩盖、袒护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纪检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学校纪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