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校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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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发〔2015〕26号

第一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第二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不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在所主管或联系的二级单位领取奖金、津贴等。
第四条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兼职和领取薪酬。确需在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新提任的校级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
第五条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第六条 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七条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坚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不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认真履职,确保将主要精力和足够的时间投入到学校管理工作中。减少学术兼职,如所兼职工作代表学校利益、属于学校行为,或与校领导所从事的学术研究密切相关的,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方可进行。
第十条 所有校级领导要切实做到不和教师争公共学术资源。在申请校外各类项目时,要根据有利于项目的获得和完成、有利于发挥学校整体优势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项目申请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争项目;在校内项目安排以及办公用房等资源分配中,自觉服从学院和学术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安排。
第十一条严格要求自己和自己所在梯队的教师、学生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科技大学校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校党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