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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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5〕23号 

为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的选任
(一)学校党风廉政监督员是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聘请,并在纪委的领导下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党员干部,特别是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监督工作的兼职人员。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人选的产生以纪委特邀和各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相结合, 一般为15人左右,任期为二年;学校纪委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并征得学校党委同意后,颁发聘书。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政策法纪观念以及较强的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能力。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向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了解和熟悉学校情况,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按照纪委工作安排,有权查阅学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对所反映的意见、建议和问题,有权获得落实情况的反馈。
(三)参与学习讨论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的政策和制度规定,参与研究部署学校相关工作。
(四)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的监督、检查。
(五)参加纪检监察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
四、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建立密切联系机制。纪委以召开会议、举办座谈会、通报情况、个别了解等形式,加强与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建立党风廉政监督员与纪委的畅通沟通机制,确保党风廉政监督员可以将了解的情况、群众意见及相关建议随时反映到纪委。
(二)组织学习培训。纪委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适时对党风廉政监督员进行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督能力。
(三)组织开展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根据工作实际,抽调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四)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情况,每年年终学校纪委在向其所在单位反馈的同时,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给予表扬,对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检举揭发某事件而避免学校重大损失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有其他原因已不适合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予以解聘。
五、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保障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对党风廉政监督员行使监督工作提供方便、给予配合,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对党风廉政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制度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