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二级单位及单位正职干部实行定期审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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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9】58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财务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和审计,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校区、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实体单位。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期审计包括对二级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和对二级单位正职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
第三条 对二级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每年确定8—10个单位列入审计工作计划,逐一进行审计。一届任期内,完成对所有二级单位的经济活动审计工作。对二级单位的审计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08〕57号)和《北京科技大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09〕57号)执行。
第四条 对二级单位正职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一般情况下,对单位正职干部的任期审计与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审计同步进行;对单位正职干部的离任审计,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室实施。特殊情况下,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可提出个别或专项审计任务。对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及离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05〕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室负责对二级单位及单位正职干部审计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9年9月21日十届党委第36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