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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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4】55号 
为了加强对全校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更好地为教育事业服务,根据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财[2000]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项目从立项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二、对建设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
1、要求项目设计需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报告范围内。
2、工程招标前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提出项目总投资分析报告,经财务处、审计室审核后报学校常委会审批方可列入项目。
三、建设项目关键环节控制
1、前期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
(1)是否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总体规划。
(2)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条款、前期交费是否严谨、合规、合法。
(3)合同条款的制定是否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利益。
2、施工洽商
(1)经济洽商必须符合学校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
(2)经济洽商必须上报预算书,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报审计室备案。
3、材料、设备采购及认价(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及暂估价的材料、设备)
(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提前1个月将采购计划报审计室备案,并需在计划中列明采购的大致金额。
(2)采购信息必须在北科大信息网和广告栏上公布,否则不予认可。
(3)资质审查结果,需报监察室备案后认可,做为材料价格结算的依据。
(4)甲方认价单必须经后勤基建管理处签字同意,否则审计室视为无效。
(5)材料、设备采购的结果需在校内公示后报审计室备案。
(6)分包项目应以总包合同来定。
四、竣工工程结算的审计
1、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委托外部专家进行审计。具体外审管理办法另定。
2、要求基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方投标报价预算书及投标承诺书、工程洽商及其预算书、项目功能变更及其预算书、材料设备认价单、工程结算书。
3、校内建设项目的决算均应进行审计,审计室是代表学校对校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的部门。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室办理。
4、审计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时,负责与被委托方签定书面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学校主管审计的领导批准。
5、建设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协议支付审计费用,审计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或其它相关支出。
6、财务部门按照审计后的决算进行工程结算。
五、本意见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