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外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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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4】6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外部审计,促进学校建设工程外部审计管理的制度化,提高外部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10号、14号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工程结算在5万元以上的均应进行审计,审计室是代表学校对校内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及其它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的部门,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审计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三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前,学校审计室先进行预审。
第四条 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评估、考察,评估考察工作由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室研究确定审计机构。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室负责办理。
第五条 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以《北京科技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清单》双方签收日期开始,在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按合同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报审计室(委托人)。
第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的清单,应与后勤基建管理处、施工单位交换审计意见并取得共识,经校审计室确认,四方在审计结果及报告上签字。
第八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协议的约定支付审计费用,审计室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或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