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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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9】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促进预算管理,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和高校内部审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室依照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对学校预算管理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年度决算进行监督与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范围是对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报表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与预算和决算相关的各种会计资料。
第四条 学校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二)预算编制和调整是否科学、合理、合规。
(三)预算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二级及独立核算单位上交任务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四)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对支出执行结果和差异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五)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六)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的分类是否合理,增减是否正常。
第五条 学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各项收支、往来款项、财产物资的年终清理结算是否真实、客观、合法。
(三)各项票据的使用和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四)货币资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
(五)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等,呆坏帐是否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六)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到位,记录是否及时。
(七)各种投资是否合法合规,收益处理是否正确。
(八)各种借款的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否按规定执行,本期增加的银行贷款是否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九)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十)专用基金核算是否正确。发展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是否科学、合理、公平,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应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作为年度常规工作安排,审计室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审计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学校有关预算、决算工作会议。
(二)要求学校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时提供与预算和决算相关的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与预算和决算有关的会计资料、计算机系统及其他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深入现场勘察实物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五)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相关事项,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七条 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学校审计室组织实施,并由2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八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特定事项采用专项审计调查方式。审计过程以检查相关会计资料和计算比较分析为主,辅助以观察、询问、监盘、分析性复核等技术方法,对特殊事项必要时可进行函证。
第九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计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订审计方案,上报学校审批。
(二)审计室应至少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以明确责任。
(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在基本收齐审计资料后5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审计报告由审计室负责人审定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
(七)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和限期整改通知书。
(八)被审计单位按期整改后,向审计室反馈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室进行督查和后续审计。
(九)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十)在适当的时间和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9年9月21日十届党委第36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