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规定(试行)》

该文章由于2018-11-30 00:00:00上传

 

校发〔2018〕112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指所有由基建管理处负责的与学校基本建设相关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指参加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由学校委派的招标人代表。
第四条 学校授权基建管理处遴选评审专家建立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维护。
第五条 评审专家遴选原则: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记录;
(二)学校正式编制在职人员;
(三)熟悉相关业务及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审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名单经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应根据实际需要更新维护,并由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学校及上级部门规定从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招标或资格预审项目,由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小组在定价小组会上随机抽取专家顺序。
(三)评审前应按照抽取的专家顺序,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通知评审专家,确定最终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按照原抽取顺序名单顺延,直至专家补齐。
第十一条 评审前由基建管理处组织监察室、审计室与评审专家充分沟通,对项目背景、评审注意事项、廉政风险等进行提醒。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由基建管理处提出专家推选方案,报北京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于2018年11月26日经第3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