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货物、服务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办法(暂行)

该文章由于2018-10-08 00:00:00上传

校发[2018]9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规范最高投标限价确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8〕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招标项目,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项目适用本办法。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基本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工程设计、监理、咨询(含造价、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货物、服务最高投标限价(以下简称最高投标限价)相关事项由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确定小组(以下简称定价小组)进行决策。
第二章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货物类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基建管理处、审计室及项目使用单位(如有)分别编制。
第五条  基本建设货物类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一)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八)项目批复预算金额;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基本建设服务类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基建管理处负责编制。
第七条  基本建设服务类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一)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服务取费标准及管理文件等;
(二)市场调研情况;
(三)项目批复预算金额;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由定价小组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集体讨论确定,其中采购项目批复预算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主管基建副校长参加。
第九条  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依据:
(一)项目批复的预算金额;
(二)基建管理处、审计室(如有)及项目使用单位(如有)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条  若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超出项目批复的预算金额,由定价小组向学校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按照批复意见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最高投标限价确定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及电子文档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其他基本建设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8年9月18日经2018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