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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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5〕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工程类项目:限额类工程(投资预算在6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装修工程(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拆除工程)、修缮工程(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修缮工程)。
第三条 在学校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校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落实完成。
第二章项目计划
第四条后勤基建管理处根据学校确定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工程
类项目建设投资预算,编制年度工程类项目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及方案。
第五条后勤基建管理处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政府集中采购流程组织实施相关采购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
第六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代表学校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特点,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明确勘察、设计内容,相关责任、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十条所有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项目,均外委工程监理。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内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监理费预算在50万元(不含)以内的工程监理单位确定方式:由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当年中央国家机关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定点企业入围名录内随机抽签,一次抽取三家监理单位,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按抽签的排列顺序发传真邀请确认函,被邀请监理单位在确认函上盖章并回复意见,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确定符合相关专业监理要求的第一家同意承担项目监理的监理单位作为该项目的工程监理。
如果抽取的三家监理单位都没有同意承担项目监理或相关资质均不符合专业要求,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随机抽签,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第十二条 监理费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确定。
第五章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三条 所有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项目,均外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相关造价咨询工作。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合同内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以下程序确定。由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当年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企业名录内随机抽签(摇号形式),一次抽取三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按抽签的排列顺序发传真邀请确认函,被邀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确认函上盖章并回复意见,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确定符合相关要求的第一家同意承担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该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如果抽取的三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都没有同意承担该项目造价咨询工作或均不符合相关要求,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随机抽签,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第六章工程发包承包
第十五条 投资预算在60万元(含)至120万元(不含)之间的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工程承包单位。
(一)抽签并初步确定投标入围企业。由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当年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名录内随机抽签(摇号形式),一次抽取四家施工企业,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按抽签的排列顺序逐个发传真邀请确认函,被邀请施工企业在确认函上盖章并回复意见,同意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前二家(按排序)施工企业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如果抽取的四家施工企业在邀请确认函上确认同意进行招投标的企业不足二家,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随机抽签,直至确认同意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满足二家为止。
(二)确定投标入围企业。由(一)程序确定的二家施工企业与中央政府采购网系统内自动生成的一家企业形成三家投标入围企业。
(三)确定中标单位。在承包资质及相关技术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投标报价最低的施工企业为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资预算在12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之间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工程承包单位。
(一)确定投标入围企业。由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当年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名录内随机抽签(摇号形式),一次抽取八家施工企业,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按抽签的排列顺序逐个发传真邀请确认函,被邀请企业在确认函上盖章并回复意见,同意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前四家(按排序)施工企业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如果抽取的八家施工企业在邀请确认函上确认同意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不足四家,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随机抽签,直至确认同意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满足四家为止。
(二)确定中标单位。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将投标入围的四家施工企业名单上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进行竞争性谈判。在承包资质及相关技术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投标报价最低的施工企业为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投资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以综合评标法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章 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投资预算在60万元(含)至120万元(不含)之间的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项目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审计室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分别编制工程造价,由后勤基建管理处组织这两家编制单位进行造价复核,在工程开标之前报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十九条 投资预算在12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之间的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项目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后勤基建管理处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室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分别编制工程造价,由后勤基建管理处组织这三家编制单位进行造价复核,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售招标文件之前报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条 投资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后勤基建管理处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室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分别编制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后勤基建管理处组织这三家编制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复核,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据此分别编制工程造价,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售招标文件之前,报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一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与审计室不得委托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类项目,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委派项目管理负责人,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做好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施工规范、工艺标准等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现场施工材料见证取样工作,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须在项目管理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确保真材实料。
第二十五条 上一道工序未经报验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勤基建管理处不予拨付工程款,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后勤基建管理处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由监理单位汇总验收中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章 工程结算
第二十七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报审计室,审计室出具最终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室负责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应严格履行工程监督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纪委监察室应加强对工程招标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后勤基建管理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负责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于2015年9月21日经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正式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