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修缮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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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5〕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修缮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是修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修缮工程质量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修缮、改建、重新装饰装修、系统更新改造、加固、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以及随同上述各类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添建、扩建等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勘察、设计
第四条加强对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的审核,从工程前期入手,明确功能定位、结构形式、材料做法等,规范设计图纸,避免缺项漏项。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内容,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关要求等。
第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后勤基建管理处应根据工程实际,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章工程监理
第十条 工程造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理范围、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关要求等。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修缮工程项目性质、特点,后勤基建管理处应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并签订现场管理责任书,加强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五条 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七条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负责人及监理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后勤基建管理处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五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十九条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功能有直接影响或重大影响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定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第二十一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勤基建管理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室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七章质量保修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可另行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质量缺陷经济责任: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及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于2015年9月21日经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