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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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各类既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工程、加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以及给排水、暖通、电气、网络、安防、消防等系统更新改造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室组织实施的对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确认和评价的审计监督活动。分为前期阶段审计、施工阶段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按学校规定额度以上修缮工程项目应进行审计。未经审计,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二)审计过程中坚持控制工程造价与规范工程管理并重;
(三)综合考虑全面性与重要性,将事前、事中与事后审计有机结合。达到招标规模的修缮工程进行上述三个阶段审计,未达到招标规模的小型修缮工程只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四)审计形式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 前期阶段审计
第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前期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合理性,招投标过程和合同签订的合法合规性等。
第六条  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公告送到学校审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对修缮工程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意见。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修缮工程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在送审招标控制价的同时应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或可以准确核对工程量的其他资料。对于具备条件的修缮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
第九条  根据修缮工程招投标的具体情况,学校审计部门对部分中标预算价的编制情况进行清标审计。进行清标审计的项目必须在清标审计完成后才能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对修缮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等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对于招标文件、合同等的审核,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对于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清标等的审核,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计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顺延7个工作日。与修缮工程管理部门沟通无误后,形成正式审计意见。
第三章 施工阶段审计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隐蔽工程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和索赔等事项的核实确认等。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需报学校认价或合同中明确要求审核的材料(设备),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对该材料(设备)的功能要求、质量、价格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对涉及工程价款变化的各类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等事项,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初步审核签认后,及时通知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测,核实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人员要参加现场例会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各项会议,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施工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及时与修缮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程序的合规性、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工程结算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参与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记录,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收齐全部结算审计资料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结算审计意见。与修缮工程管理部门沟通无误后,形成正式审计意见。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由学校审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修缮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中列支。工程结算审计中,审减额超过5%的部分按审减额8%计取额外审计费用,由报审结算的施工单位承担,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见附件一《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应征求修缮工程管理部门意见,修缮工程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应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结合反馈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意见的落实,因故未能落实的审计意见应向审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
 
 
北京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