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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3〕6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修缮工程预结算编制,合理确定并有效地控制修缮工程造价,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房屋修缮工程计价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内的一般性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等工程的预结算编制、审核与审计,所定取费项目与取费标准是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与审计的依据。
第三条 工程预、结算依据
修缮工程预、结算以2012年版《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相关文件为依据:
修缮工程、改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加固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以及随同上述各类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添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2012年版《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 取费标准
一、学校各部处、学院(研究院、管庄校区)及直属单位【后勤服务集团除外】等组织发包的项目
1.人工费
依据《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颁布的当季度市场各个工种的人工费(元/工日)
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各个工种的人工费价格。
2.材料、设备费
对工程质量、使用安全、装饰效果、档次影响较大的重要材料;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波动较大的材料、设备等以暂估价或暂估项的形式列入造价,经后勤基建管理处确认,在工程结算时予以调整,其他大宗材料以实际采购到场价结算,采购保管费率按1%计取。
3.其他相关取费
(1)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定额取费标准计取,不计取工程水电费。
(2)企业管理费、利润按定额取费标准的70%计取。
(3)规费、税金按定额取费标准计取。
(4)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费、施工困难增加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经后勤基建管理处核定后另行计取。
二、后勤服务集团组织实施【含对外发包】的项目
1.人工费
依据《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颁布的当季度市场各个工种的人工费(元/工日)参考价平均值确定各个工种的人工费价格。
2.材料、设备费
对工程质量、使用安全、装饰效果、档次影响较大的重要材料;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波动较大的材料、设备等以暂估价或暂估项的形式列入造价,经后勤基建管理处确认,在工程结算时予以调整,其他大宗材料以实际采购到场价结算,采购保管费率按1%计取。
3.其他相关取费
(1)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按定额取费标准计取,不计取工程水电费、临时设施费。
(2)企业管理费、利润按定额取费标准计取。
(3)规费按定额取费标准计取,不计取税金。
(4)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费、施工困难增加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经后勤基建管理处核定后另行计取。
第五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审计室依据本办法进行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审计。工程造价不超过五万元的,项目结算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审核;超过五万元(含)的,后勤基建处审核后须报审计室审计,财务处根据审核、审计的结果支付工程结算费用。
第六条 当北京市出台新版《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相关文件时,按新版标准及相关文件执行,取费项目及取费比例不变。
第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北京科技大学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编制及审核办法》同时废止。
2013年4月1日之前签订的修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执行原有的《北京科技大学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编制及审核办法》。
2013年4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并未结算的修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参照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审计室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科技大学修缮工程预算结算编制及审核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北京科技大学
附件1:
《北京科技大学修缮工程预算结算编制及审核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发〔2012〕537号(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修缮工程预结算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其配套文件,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停止使用。
2.我校目前依然在使用200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并一直没有使用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文件。随着建筑市场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原有结算办法已无法对应目前建筑市场现状。
二、对应原管理办法主要调整修改之处:
1.预结算依据
原办法:执行200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新办法: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2.人工费
原办法:未明确规定人工费如何计取。
新办法:依据《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颁布的当季度市场各个工种的人工费(元/工日)
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各个工种的人工费价格。
3.取费标准
(1)对学校各部处、学院(研究院、管庄校区)及直属单位【后勤服务集团除外】等组织发包的项目:
原办法:企业管理费、利润按70%计取,不计取税金及临时设施费。
新办法:企业管理费、利润按70%计取,计取税金及临时设施费。
(2)对后勤服务集团组织实施【含对外发包】的项目:
原办法:企业管理费、利润按70%计取,不计取税金及临时设施费、工程水电费。
新办法:企业管理费、利润按定额取费标准100%计取,不计取税金及临时设施费、工程水电费,其它相关取费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