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实施办法

该文章由于2010-12-04 16:51:49上传

 校发【2010】40号

第一条 提请竣工报验工程项目必须是由施工方自检,经监理验证合格的项目,必须是通过规划、消防、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
第二条 竣工验收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具体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四方联合进行。
第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施工方须尽快解决,写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条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设计施工、监理和后勤基建管理处合验,质检部门备案认证合格的项目,由后勤基建管理处组织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性整体工程移交,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应在移交表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 对移交后的工程,后勤基建管理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组织质量保修。
第六条 清理现场。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应限期清理。
第七条 工程竣工移交后,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10年5月11日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