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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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40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落实“安全、质量、功能、造价、工期”五统一,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程有序开展,根据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第一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技术文件,并且是对施工图纸的补充和完善,是用来指导施工及竣工后维修、管理、改造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目的:修正功能定位和布局、修正设计阶段未能确定事项和实施方案、调整技术参数与设计参数之间的偏差、改变材料作法或装修标准、协调各工种之间的衔接、处理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和特殊措施等。
第二章 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原则
    第三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使用单位需求,组织相关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对设计图纸中与使用功能及布局不符部分向设计单位提出更改、补充或完善,尽量减少工程实施中的设计变更。
    第四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工程洽商、设计变更项目,控制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的变动量,做到“非必须,不洽商,不变更”。
第五条 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的办理应及时、全面、合理,须兼顾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造价。
第三章 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办理程序
第六条 工程甲方代表根据施工图纸、工程实际情况和各方意见汇总工程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组织参建参施单位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拟出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的提出原因、变动内容、解决方法及预算,报主管工程建设的副处长审批。
第七条 主管工程建设的副处长应及时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甲方代表、预算人员及其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复审并确定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形成具体意见后报跟踪审计单位审核。
第八条 审计室按照学校对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各项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计意见,并返回后勤基建管理处。
第九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处长根据上述意见,按下列规定最终确定实施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
(一)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不涉及费用增加,可以实施
(二)当发生费用增加时,按以下规定审批
1.当经济洽商增加值在5万元(不含)以内,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处长审批;
2.当经济洽商增加值在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以内,需报主管基建(修缮)的校领导审批;
3.当经济洽商增加值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需报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当经济洽商增加值在50万元(含)以上,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条 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最终确定后,由工程建设甲方代表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需专业委托分包的,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建筑交易市场招投标管理办法》或《北京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校内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确定实施的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要按专业并按发生时间统一编号管理,并分发到各相关人员。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工程突发事件,由主管工程副处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会同甲方代表、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形成一致意见后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事后由主管工程副处长组织相关人员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0年5月11日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