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实施办法

该文章由于2010-12-04 16:48:36上传

 校发【2010】4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预结算管理,规范预结算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全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的合同管理。所定取费项目与取费标准是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与审计的依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应由学校授权,须加盖后勤基建管理处章和处长签章(或法人委托人章)。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签订合同。
第四条 合同条款执行标准范本条款,附加条款和非范本条款内容须在合同审批单内注明审核后签订。合同条款一经签订,当事双方不得随意改变,因具体情况需要改变和补充的应重新增加补充审批单签字确认后方可修订。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认定。凡招标工程项目,执行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执行审定后概算价或清单价。非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工程保修合同的价款参照国家有关费率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和审计室依据本办法进行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和审计。财务处根据审核、审计的结果支付工程结算费用。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执行本办法,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
第八条 签订合同必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第九条 合同甲乙双方至少保留正本一份,副本四本。正本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资料员存档,副本由甲方代表、概预算员、财务、审计室各一份。
第十条 无合同的工程项目,不予支付工程款、不予结算。
第十一条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严禁泄漏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办理竣工结算必须备齐以下相关资料: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预算书、投标承诺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工程结算书。工程洽商预算书、设计变更预算书、材料设备价差认证书必须经甲方、乙方双方签认;工程结算书要求加盖公章,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及证件号。
第十三条 竣工工程结算,实行结算审批表签认制。结算过程由工程预算、甲方代表、监理、档案管理、主管处长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价差、相关资料和移交物品进行签认。未经办理结算审批表的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在接到乙方办理竣工结算的要求后,应及时对有关结算文件进行审查,及时进行审定。竣工结算审批表及有关结算文件经审查齐全无误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小型工程进行审定,四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它工程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对后勤基建管理处审定的工程结算,在5万元(不含)以内的为最终工程结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乙方签认后报送审计处。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价最终以审计核定为准。审计结论应经甲乙双方签认。
第十七条 工程预决算、财务等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决算和财务结算事宜。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0年5月11日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