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建筑交易市场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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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满足在北京市建筑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条件的学校新建、改扩建、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基建、修缮工程中的重大材料、设备采购和勘察、设计、咨询等。
第三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在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具体指导、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建筑交易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达到如下标准之一: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
第七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校内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有执业资质,有丰富类似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执业资质选择要求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和招标入场登记要求整理材料,在市建委办理招标入场备案手续。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九条 依据市场潜在投标人总量情况,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第十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须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一条 依据市场调研情况,结合项目定位和功能需求,招标代理机构拟定资格条件(报名条件),填写招标公告和编制资审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经后勤基建管理处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同意,经审计室审核后报市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上或现场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报名结束后,及时把标办确认的报名汇总名单报后勤基建管理处和办公室。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投标报名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资格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接受报名单位提交投标资格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的完好性负责。
第十六条 按市标办相关规定组成5人以上(单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工作在市标办指定地点,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完成。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后勤基建管理处复核无误后报市标办备案,正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入围单位确定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确定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主要招标条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第十九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由后勤基建管理处编制,由审计室审核签字,经办公室审批后报市标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经标办备案的招标文件,并发放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办理勘察记录,接受投标单位的质疑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答疑文件,报市标办备案后下发给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六章 开标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可分为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标底由办公室组建的定标小组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或拦标价)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标底确定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
第二十六条 按市标办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在市标办组织下进行开标唱标,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标底。
第二十七条 在所有投标人监督下,将所有投标文件封存在市标办指定地点。
第七章 评标
第二十八条 按市标办相关规定,组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由办公室确定学校相关人员参加资审和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将在市标办指定评标区域内进行,评标依据为经过备案的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将评标结果复印件留存市标办一份。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齐、封存所有投标文件。
第八章 中标通知及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报后勤基建管理处。
第三十五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将评标结果报校审计部门复核。
第三十六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将校审计部门复核意见随同评标结果报办公室并将评标结果和拟中标人报市标办备案。
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中标单位确定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
第三十七条 市标办将拟中标人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起草合同,并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及评标结果保持一致性,由审计室审查签字,报办公室审批,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签订合同。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需进行商务谈判,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审计室参加,监察室监督。
第四十条 合同经市标办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九章 资料整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将上述所有资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交学校两份。
第四十二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将合同、中标人资审文件、投标文件、资料汇编等招投标过程中的文件进行归档。
第十章 责任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办公室负责指导,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实施,校审计部门负责投资审查,校监察室和市标办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十四条 监察室派专人对资格预审、标底确定、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招标参与人应严守纪律,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有关投标人。对于其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将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市标办指导下,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投诉事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0年5月11日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