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校内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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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投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内部自行组织招标的所有学校新建、改扩建、基础设施改造、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基建、修缮工程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设计、咨询等。
第三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在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具体指导、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校内招投标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第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超出第六条中规定上限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北京市招投标市场进行招投标,不适用本办法。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六条中规定下限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发包方式,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的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办公室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招标方式。
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方式确定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及时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单位报名。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的考察
办公室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的考察方式;后勤基建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使用单位、监察、审计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小组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的资质、技术力量、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业绩(可采用对其在建工程和已完工工程质量、工期、管理、服务、配合、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或面试项目经理等方式)、社会信誉等进行审查。考察结束后后勤基建管理处形成考察报告,考察小组成员签字认可。
对在两年内已考察过的单位和项目,可以参照以往的考察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入围投标单位的确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特点、报名情况及考察情况,办公室组织资格预审并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入围单位。
对于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将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所有招标项目均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投标单位参加方可进行。
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入围单位确定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
第十二条 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
后勤基建管理处根据办公室的意见自行或委托咨询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审计室负责审查签字认可并报办公室审批后,形成最终文件。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的接受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后勤基建管理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的接受。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或拦标价)的确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可分为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标底由办公室组建的定标小组确定。
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标底确定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
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或拦标价)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
后勤基建管理处具体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工作。参加投标单位必须3个(含)以上且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方可开标。
监察室派专人监督开标环节。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办公室组织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五人(含)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使用单位负责人不得少于一人。
后勤基建管理处不能派人担任校内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委。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建立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成员职责:
1.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活动;
2.形成评标报告;
3.根据评标情况推荐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办公室于开标前组织确定。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
评标会议由后勤基建管理处组织召开,监察室派专人监督评标过程。
会议议程如下:
1.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人主持并介绍本次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2.进行考察的项目,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人向全体评委报告考察报告情况;
3.监督人员当众验查标书的密封情况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评审、比较;
5.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要求应当拟定书面评标报告交办公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原则上第一侯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的发出
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中标单位确定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
中标人确定后,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当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投标及评标等文件的归档工作
后勤基建管理处根据评标结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投标及评标等招投标过程中的文件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起草合同,并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及评标结果保持一致性,由审计室审查签字,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签订合同。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需进行商务谈判,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审计室参加,监察室监督。
单项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的,需监察室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第四章 特殊项目招标
第二十一条 以下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办理招标手续的,经办公室研究后报领导小组审批,按照批示执行。
1.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单位报名不够三家的;
2.项目技术来源单一的;
3.其他不适合或者无法办理正常招投标手续的。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督机制,监察室指派人员参与招标工作的调研、考察、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重点环节,并对招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其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将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后勤基建管理处的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过程中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0年5月11日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