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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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程建设的管理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及质量、工期、投资的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应为学校所有新建、改扩建、翻建项目,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经营性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和装修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在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校长领导下,由学校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落实完成。
第五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的基本职责(工程建设)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程序和规范;
2.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组织、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并负责实施;
4.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5.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报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负责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委托与合同签订和执行;
6.协助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土建配套设备和材料的选择采购与检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7.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编制上报各种工程建设统计报表;
8.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文档资料(技术、财务、施工)的收集、审核、归档;
9.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校园总体规划设计
第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划的法规标准和教育部《关于抓紧做好校园总体规划设计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校园规划设计。
第七条 严格树立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校园规划确定后,校内工程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编调整,必须按确定规划的程序进行。违反和超越规划进行的建设项目,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第八条 总体规划设计要保护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被随意挤占,并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式,逐步扩大学校的教学和体育用地。
第九条 校园规划要充分考虑基础管线网设施的配套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 学校校舍用房面积原则上依据三部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与资产管理处共同进行评估测定。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开工前,按照国家规定办好相关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勘察、设计、申报、招标、施工各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不得盲目压缩和随意拖延。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的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招标。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七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浪费。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按合同条款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社会监理制。对所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所采购的材料,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通过具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十二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后勤基建管理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当采取措施另行安排有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按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后勤基建管理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如发现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还要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按《北京科技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每个项目实施前均应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要严格控制投资额度,并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拨款依据。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的资金管理失误、较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相应程序向教育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上报。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教育部对重点建设投资项目的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审计监督,按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应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逐步引入社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四条 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商财务处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建设计划,报主管校长同意。
第三十六条 需批准立项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后,由后勤基建管理处牵头、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经后勤基建管理处处长审定、主管校长审批,校长办公会批准,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需专门设计的项目,根据立项批文及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后勤基建管理处相关科室拟定《设计任务书》,根据学校招投标程序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签订设计合同。
第三十八条 委托设计的项目,按方案设计→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施工图设计的程序进行。由后勤基建管理处、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各个阶段设计完成后需经主管校长同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四十条 列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向建委及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前期工作中的各项费用的支付:包括拆迁、“三通一平”、设计、勘探、质检等,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汇总,报处长和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 根据工程中标的有效文件,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草签工程施工合同,主管副处长初审,交审计室审核通过后,由处长审定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第四十三条 暂估项目、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和认质认价的材料按《北京科技大学工程建设暂估项目、暂估价材料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检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程需要变更和洽商,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完整施工图的新建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依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第四十七条 修缮及室外工程,无设计图纸的,由预算人员、施工工地代表和施工单位几方共同实测工程量,根据几方签字验收单决算。
第四十八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借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竣工结算、报帐的审核及付款工作。
第四十九条 资料管理负责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竣工资料的收集,协助主管处长作好工程备案。根据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五十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组织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处长审定后,送交审计部门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
第五十二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保管、合同管理和项目预算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0年5月11日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