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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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更加科学、规范地做好我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北京科技大学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按照中央关于“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精神,学校和各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计生部门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宣传员工作岗位和待遇,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根据在校职工与学生人数,逐步提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开展,鼓励各单位为该项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五条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3个月内到校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并持《生育服务证》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期保健登记。
第六条职工生育子女后,需及时通知学校计生办并携带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在女方户籍地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第七条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胎的教职工,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或女方年龄不得低于28周岁。
第八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经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简称《光荣证》);女方户口在外埠、男方户口在本市且子女已落户在京,符合办理《光荣证》条件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领取《光荣证》,女方应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条教职工调出、学生毕业离校需出具婚育证明者,由所在学院或部门单位提供本人基本情况,校计生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校计生办及时向已婚育龄职工及流动人员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校计生办统一向主管部门申领,各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到校计生办领取并负责登记发放。
第十一条   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奖励休假7天,工资照发。再婚家庭或单方年龄不够者,不享受奖励假。
第十二条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以上初育者为晚育。女职工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使用或双方分割使用(工资照发)。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双方单位各负担50%。生育双(多)胞胎或剖腹产的另增休产假15天。休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有关规定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书面申请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双方单位各负担50%)。
第十四条   领取《光荣证》的夫妻,每月享受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50%)。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女职工除享受第十三条规定之外,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休产假三个月,但奖励费只发至独生子女15周岁止。
第十五条   领取《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者,再婚前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0%)。再婚后如符合生育二胎而不再生育的,退出二胎生育证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光荣证》的,再婚后应交回《光荣证》,并停发奖励费,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领取《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时,双方单位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在两周岁以内,北京市户口,每月发放奶费补贴4元;凡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的7个月至7周岁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每月享受婴幼儿补贴费80元。(家长双方单位分别负担)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出生满6个月后,可自愿申请加入独生子女统筹,允许报销医药费400元/年,至18周岁止。报销时间、范围按学校公费医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育龄妇女采取上环、皮埋等节育措施;因身体不适或绝经后取环;采取长效措施后,因意外怀孕需手术者,持医院证明按规定休假(公假对待),对初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相关规定执行。计生办分别给予一次性慰问费200元。两次人工流产术者,第二次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条   育龄妇女做绝育手术(凭医院证明),按医院规定休假(公假对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相关规定执行,计生办给予一次性慰问费500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北京市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文件规定,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费用免征奖金税和个人调节税。
第二十二条     凡我校事业编制,并执行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员工,原则上婚假应利用寒暑假休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审批,并按学校请销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接收、聘用职工时应了解其婚育状况,已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已婚未育的应提供未生育证明。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录用超生和计划外怀孕人员。已婚妇女在怀孕期间调动工作,必须持有原户口所在地当年开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并随其人事关系等一并调转,否则不准调入校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国生育第二胎的,回国后不予处理报户。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外埠流动人员的单位,须与学校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要求被录用人员提供原籍婚育证明,定期参加孕检并向原籍反馈信息,对不提供婚育证明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辞退,做到谁用人谁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负责,主动关心走访了解育龄妇女情况,配合校计生办完成相关工作并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不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或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关条例及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以上规定,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的职工,除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将受到:
1.承担由此而使学校受到的经济处罚;
2.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按事假处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津贴待遇;
3.超生子女不发托幼费、奶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计划外生育夫妻,退回双方所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待遇;
5.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资格;
6.是党员、团员、干部的,由所在组织和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第二十九条     凡我校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1994年发布的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