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补充规定

该文章由于2010-12-04 16:05:47上传

 校发【2003】27号
 
根据校发[2002]78、79号文件规定及学校在解决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时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校发[2002]78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职工住校园外(静淑苑小区除外)和教职工住校园内(含管庄校区产权房)且近三年内在校外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上市二手房并将现住房退回学校者,可按控制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其中:“教职工住校园外”是指教职工现住房在校园外而申请差额补贴,可以按控制标准享受差额补贴(不包括退出校外住房按无房申请补贴的人员);“教职工住校园内且近三年内将现住房退回学校”,“现住房”是指现住校园内且由学校按条例规定正式分配的住房(不包括借房和周转房)。
二、关于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和工作月的计算
1、1994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教职工,其补贴工龄为:
补贴工龄=(教职工退休年–参加工作年)+1
1995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1995年12月31日前到校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其补贴工龄为:
补贴工龄=1995年–参加工作年
2、在职教职工住房补贴工龄=教职工首次建立公积金年–参加工作年
3、教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工作月从参加工作当月起计算,199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教职工工作月数计算到退休当月的前一个月,从退休当月起不再计算;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教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工作月数一律计算到1998年12月。
三、关于教职工月住房补贴起止月的计算
1、享受月住房补贴(以下简称“月补贴”)的教职工从到校工作的当月起计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月补贴。
2、租借学校住房和租用学校周转房且享受北京市统一标准租金的教职工,从办理借房或周转房手续的下月起停发月补贴,从学校调整借用或周转用房租金的当月起重新发放月补贴。
四、关于离退休教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的确定
1、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计算一次性购房补贴时,其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不包括国家和学校发放的各种津贴及补助)。1998年各职务月均基本离退休费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高于下列标准的按本人实际的标准计算。
199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教职工月标准离退休费标准(元):
职务/职称
正局
副局/正高
正处/副高
副处
正科/中级
副科/初级及以下干部(教师)
高级
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
标准
800
700
570
510
440
380
480
430
370
2、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教职工月均标准工资,按本人1998年实际平均工资计算。
3、1998年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按本人档案工资计算。
五、关于工龄间断的问题
1、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
(1)属于因病考核不合格(如病休)时间超过1年(含1年)以上,则计为间断工龄。
(2)其它各种原因考核不合格的时间,都计为间断工龄。
2、其它工龄间断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退出校内住房教职工补贴发放的问题
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2005年11月1日以后在校外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上市二手房并退出校内住房的教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腾退住房一次性购房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教职工领取一次性购房补贴后不再享受国家月住房补贴;2005年10月31日前退出校内住房的教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学校附加月住房补贴。
2、校内住房是指职工按条例规定正式分配的校园内福利住房(不包括借房和周转房)。
3、领取腾退住房一次性购房补贴的教职工,其已领取的月住房补贴应退回学校,或冲抵教职工应享受的学校附加月住房补贴和一次性购房补贴。
七、关于学校附加月购房住房补贴的问题
1、教职工夫妇双方均为学校职工申请学校附加月住房者,可按职级高的一方申请,另一方不能再申请学校附加月住房补贴。
2、腾退校内住房后不再购买住房的教职工,不能申请学校附加月住房补贴。
八、本规定经2003年3月26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的购房补贴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