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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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2】79号

 
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文件精神和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对无房教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以逐步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一、国家住房月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一)月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
19981231(含)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无房教职工,经学校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自199911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月住房补贴;199911(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无房教职工,经学校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从来本校工作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月住房补贴;19981231(含)前参加工作且199911以后到校工作的在编无房教职工,从到校工作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发放住房月补贴。
(二)国家住房月补贴发放标准
无房职工住房月补贴=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当年度月补贴系数
①标准工资=职务工资+30%津贴=职务工资×(1+3/7)=职务工资/0.7
②住房月补贴系数按0.66计算
国家住房月补贴发至教职工退休当月,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校岗位为止。
(三)学校附加月购房补贴
1、学校附加月购房补贴发放范围
(1)1999年1月1日—2002年10月31日期间到校工作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在校外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二手住房的无房教职工。
(2)2002年10月31日后到校工作,三年内在校外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二手住房的无房教职工。
(3)2005年11月1日前将学校住房退还学校后,本人和配偶在校外没有其它福利住房的教职工。
2、附加月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职务、职称或学位
标准(元/月)
正高职、行政副局级以上
800
副高职、正处
650
博士、副处
550
硕士、中级、科级
450
其它人员
350
3、学校附加月购房补贴发放规定
(1)申请附加月购房补贴的职工,须填写个人申请表并提供购房资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附加月购房补贴。
(2)无房教职工(没有使用学校住房的)从入住新购住房的第二个月起发放。
(3)附加月购房补贴按月发放,满8年后停止发放。
(4)教职工职级调整后,购房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职级发放。
(5)离退休人员的附加月购房补贴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6)因各种原因不在岗期间,停发学校附加月购房补贴(停发的附加月购房补贴重新上岗后不再补发)。
二、国家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无房补贴发放的住房标准(面积单位:建筑平方米)
职务
 
正局
副局
正处
副处
科    级
其     他
职称
院士
 
正高
副高
高级技师
中级、高级工、技师、25年以上工龄的教职工
初级、初、中级工、25年以下工龄的教职工
标准
160
120
105
90
80
70
60
控制标准
 
140
120
105
90
80
70
(二)发放范围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在岗无房教职工(含离退休),经学校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国家规定发放一次性无房补贴,并计入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离退休人员打入个人工资帐户)
无房职工国家一次性住房补贴=(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0.66×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3×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其中: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84个月的,按384个月计算;不足384个月的,按实际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月数计算。
2、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1999年1月1日(含)后到校工作的教职工,到校工作不满5年的,每在校工作一年发放本人一次性补贴的20%;满5年以上的全额发放。
3、1999年8月16日以后辞世的无房教职工。
4、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人员。
三、职工和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职工
1、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2、未以房改标准价、成本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3、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危改政策享受货币补偿,也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4、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买住房。
5、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6、未以房改标准或成本价参加集资建房。
7、 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的城镇私有住房。
8199911(含)以后,租用学校临时借房和周转用房的教职工。(在校外没其它福利住房)
四、退出校内住房的在职教职工补贴发放办法
20051031前自愿退出校内现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校外既未以国家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到校外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上市二手房的教职工,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从办理退房的第二个月起,按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八条第二款发放国家住房补贴和学校附加月购房补贴。2005111后自愿退出校内现住房的,按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放一次性补贴和国家规定月住房补贴。
五、校内周转用房的租借办法
1、教职工到校外购房后腾退的旧房,学校不再进行分配,一律纳入教师公寓管理,作为新教职工临时周转用房,周转期限为三年。在领取住房补贴后的周转房的租金按下表执行:
时    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租金/使用平方米
10
15
20
市场价
2、对已购期房的无房教职工可申请租借周转房,租借期到入住新购房为止。
3、退出校内住房而购买期房的教职工,在入住新购住房前仍可租借原住房,租借期内租金按本规定执行。
4、新入校工作的无房教职工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学校周转房,周转期为三年。
5、无房单身教职工可优先租用学校单身周转床位,租金按本条第一款的租金标准收取。即:每套住房的租金按该套住房的租用人数的平均数收取。
六、附则
1、教职工以北京市规定的统一标准房租租住校内住房期间,不能享受月住房补贴。(购买嘉铭园住房的教职工按校[200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2、 租借学校住房的教职工不得将住房转租、转借,否则将停发月住房补贴。
3、现住房情况不清的教职工,本次不发放住房补贴。
4、教职工不在岗期间不计算工龄,同时停发月住房补贴。
5、异地安置人员已经领取了安置费的,不发放无房补贴;未领取安置费的,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发放。(由于这部分职工情况不清,本次暂不发放)
6、本细则涉及的住房相关系数及规定,随国家相关文件而调整。
7、本细则从2002121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房改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