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差额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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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3】28号

 
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文件精神和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对住房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实行差额面积住房补贴。补贴顺序为:先离退人员,后在职人员(参加学校484951栋集资建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另行研究)。
一、国家差额住房补贴发放的标准和范围
(一)住房标准(建筑面积)

职务
 
正局
副局
正处
副处
科级
其他
职称
院士
 
正高
副高
高级
技师
中级/高级工/技师/25年以上工龄的教职工
初级/初、中级工/25年以下工龄的教职工
标准
160
120
105
90
80
70
60
控制标准
 
140
120
105
90
80
70

注:住校园外(静淑园小区除外)教职工可按控制标准享受差额补贴。
(二)补贴范围
我校在编的正式教职工(含1999816以后辞世的教职工),住房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均可申请住房差额补贴。由于国家住房补贴逐年发放给学校,因此,学校在落实差额补贴时采取分批发放的办法。第一批申请差额补贴人员的范围是:
120033月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且福利住房未达到学校规定面积标准的在编教职工。
21999816(含)以后辞世,住房未达到学校规定面积标准的教职工。
3、具有下列情况的教职工暂不办理差额补贴申请:
1)参加学校484951栋集资建房的教职工。
2)拟按校发[2002]7879号文件规定,于20051031日前腾退校内住房,并将申请无房补贴的教职工。
3已经出国(出境),或正在办理出国(出境)、调离手续的教职工。
4)现住房有使用权纠纷或面积无法确定的教职工,待使用权或面积明确后另行解决。
5)原住私房、实行货币拆迁的教职工,待北京市有关政策明确后,按政策规定办理。
二、差额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教职工差额住房补贴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次性差额补贴=(1265+13×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未达标差额面积
注:1、“1265”为1999年基准补贴额
2、“13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
未达标差额面积=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核定后的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教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1、教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均按《北京科技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校发[2002]7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1999816(含)以后去世的,按去世时的住房状况核定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享受差额面积补贴。
3、教职工原住私房,拆迁后实行公房安置的,按个人及配偶所安置的公房面积核定。拆迁协议中明确安置面积的,按协议中明确的面积核定;没有明确面积的,按安置总面积及安置人口的平均数核定。
4、教职工原住私房,拆迁后实行产权调换和公房安置相结合的,拆迁协议中公房安置对象为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公房安置的面积应核定为本人的面积;拆迁协议中没有明确公房安置对象的,按所安置公房的实际使用人核定,实际使用人为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应核定为本人的面积。
5、教职工原住公房或以标准租金承租私房,拆迁后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安置的货币补偿面积应核定为职工本人的住房面积。
六、差额补贴发放的顺序
由于国家住房补贴分年度拨给学校,因此住房补贴要分年度兑现给个人。发放的顺序为:先离退休人员,后在职人员。在同一类人员中以年龄排序,年龄大的人员优先。离退休人员可直接领取现金,在职人员的补贴打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七、在发放住房补贴过程中,有关工龄的问题由人事处负责审核,个人住房面积由房产处负责审核,建立公积金时间由财务处住房基金办公室负责审核。
八、本细则经2003326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