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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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2】78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从本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教师公寓供应体系,稳步推进公有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条 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新老政策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第四条 今后我校教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的主要方式
在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由教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通过市场购买住房。
第五条 本方案适用于北京科技大学校在编的正式职工和在册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六条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条件
学校对核定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教职工给予住房补贴,具体补贴对象为:
一、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本校在编教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含1999年8月16日以后去世的教职工),经核定确为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和在册离退休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
三、下列人员不享受或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1.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在编教职工。
2.现住房有产权和使用权纠纷的教职工。
3.在本方案实施前已经自动离职的在编教职工。
4.在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领取迁移安置费的教职工。
5.本人或亲属强占学校住房尚未退回的教职工。
四、在编教职工不在岗期间原则上不享受月住房补贴。
五、经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单位的职工,其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是:2002年10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补贴由学校负担;2002年11月1日以后来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的人员,其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教职工校园内(含静淑苑小区)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职 务
 
正局
副局
正处
副处
   
   
职称
院士
 
正高
副高
高级技师
中级/高级工/技师/25年以上教职工
初级/初、中级工/25年以下教职工
标准
160
120
105
90
80
70
60
控制标准
 
140
120
105
90
80
70
二、教职工住校园外(静淑苑小区除外)或教职工住校园内(含管庄校区产权房),且近三年(2002年11月31日—2005年10月30日)在校外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上市二手房并将校内住房退回学校者,可按控制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 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新职工”实行按月补贴的方式
新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购房补贴实行按月发放。计算公式为:
月补贴=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注:正在见习期的职工,其标准工资为见习期职务工资。
二、“无房老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计发;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三、“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的方式
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差额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计发。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未达标差额面积
未达标差额面积=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核定后的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四、老职工职务、职称晋升,级差补贴实行一次性补贴的方式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或职称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时,级差补贴实行一次性计发。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额=(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其中: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五、计算公式中的有关参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1.职工当月标准工资:标准工资=职务工资+30%津贴=职务工资×(1+3/7)=职务工资/0.7
2.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3.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13元
4.1999年年度基准补贴额:1265元
5.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不能超过384个月,超过384个月的按384个月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第九条 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教职工原有的住房公积金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国家住宅建设资金划转部分;
二、国家划拨的房改专项资金;
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
四、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学校建立住房补贴专项基金,每年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二、学校为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建立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将个人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统一实行专户储存,比照住房公积金模式进行管理。
三、教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可以在购买住房、修建、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按规定使用本人专户内的住房资金。
四、在每年学校住房补贴资金允许情况下,教职工离退休时,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支取全部住房补贴。
五、来校工作未满5年的在职老职工申请一次性补贴,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下列公式支付:支付金额=一次性补贴金额×来校工作年/5
来校工作满5年后支取的,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支付。
六、根据学校每年住房补贴资金额度,除学校确定的特需人才外,其他人员的住房补贴按下列顺序发放:
1.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
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4.未达标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
5.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七、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时,学校从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将原住房情况计入职工人事档案,并将该职工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开设的住房补贴帐户。
八、住房补贴的具体支取、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北京科技大学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十二条 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即:职工先行集资,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并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
四、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集资的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应扣除面积=[职工集资建(购)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房价款]÷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建住房面积
住房核定建筑面积=现住房建(购)面积-应扣除建筑面积
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危改政策,教职工的原住房在拆迁过程中已实行货币补偿的,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实行实物补偿的,按补偿后的面积核定。
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承担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职工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共用面积之和核定。
七、教职工承租非学校产权住房,未经学校同意变更承租人的,该住房应核定为教职工的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 离异和辞世教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离异的教职工,原住房属学校产权并由学校分配的,该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原住房属非学校产权,并由原配偶单位分配的,按法院判决核定职工住房面积;原住房属非学校产权,但学校拥有使用权并由学校分配使用的,原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二、1999年1月1日(含)以后离异的教职工,原住房均应核定为教职工的住房面积。
三、离异双方均为学校职工,并于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离异的,按职工现住房状况核定住房面积;1999年1月1日(含)以后离异的,按离婚前的住房状况核定住房面积。
四、1999年8月16日以后辞世的教职工,按辞世时的住房状况核定住房面积。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及其配偶购买或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子女,均应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 教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阳台面积按1/2面积核定。承租住房的,按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后另加1/2阳台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和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职工:
一、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二、未以房改标准价、成本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三、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危改政策享受货币补偿,也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四、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买住房。
五、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六、未以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参加集资建房。
七、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的城镇私有住房。
第十七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教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的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四、教职工及其配偶合法自建的私房;
五、拆迁安置的教职工,在拆迁时个人出资以市场价格购置、安置的住房。
第十八条 与父母合住学校产权住房的教职工按以下办法核定其住房面积:
一、与父母合住,且没有它处住房的,该住房核定为父母的住房面积;父母均已去世,该住房父母已经购买的核定为父母的住房面积,父母没有购买的核定为现职工(子女)的住房面积。
二、父母一方去世,且在世一方为学校职工的,该住房核定为职工(父母)的住房面积;在世一方(父母)为非本校职工且该住房未购买的,核定为学校职工(子女)的住房面积。
第四章 教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教职工按本办法核定的住房面积未达到学校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学校对未达标部分给予住房差额补贴。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款×建立公积金前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1.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后)
2.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工龄按国家规定的工龄计算。
第二十条 职工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其差额面积由学校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现住房在校园内且近三年内退房的教职工,按第七条规定的控制标准核算)。但该住房上市出售时不得按《北京市城近郊区、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1999]京房改字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返还其住房未达标面积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承租可售区公有住房且未达标者可继续承租现住房,并按本方案规定申领差额补贴;教职工去世后,该住房学校收回。租住非售区公有住房的,经学校同意后,2005年10月30日前可退出校园内学校产权住房,视同无房老职工由学校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计发住房补贴,否则,教职工去世后,学校收回该住房。
经学校同意后,腾退不可售非学校产权住房和2005年11月1日后退出校园内住房的职工,其购房一次性补贴按下列公式计算:
腾退非售住房一次性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借用学校公有住房和使用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在借房和使用周转房期间学校不办理差额补贴,待所用住房交还学校后,按教职工届时的实际住房状况计发补贴。租用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在享受福利房租的条件下,不能享受月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含)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专业技术等级晋升时,学校对其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差额补贴、级差补贴资金计入个人帐户,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项用于个人住房消费。
第五章 职工住房超标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超过其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超标。夫妇双方均在京,均为公务人员或在京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教职工,按照夫妇中职级较高的一方核定超标面积,职级低的一方不再进行超标处理。除此以外的教职工,现住房为学校产权的,只按在校工作一方的职级核定超标面积。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按房改规定购买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标部分能够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执行,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购买。即:控制标准部分按届时房改价购买,不能享受房改优惠;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购买。
第二十七条 职工承租公有住房,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执行届时规定的普通公有租金标准。职工承租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的,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暂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两倍计租,逐步提高到市场租金。职工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根据变动后的标准重新计算房租。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计算房价款,并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年内补交差额房价款,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者,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学校同意后,离退休人员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解决(时间不超过3年),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在分配住房时按学校届时规定交纳的建房集资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学校福利分房(所分住房已享受各种房改优惠)且申请人符合《北京科技大学家属宿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分房标准和条件的教职工,其所交建房集资款可冲抵本人超标住房款。冲抵后有余款的,学校将余额退还本人;冲抵后有差额的,本人应按本方案的规定继续补交差额部分。其住房没有达标的,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二、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学校福利分房或集资建房,且申请人不符合《北京科技大学家属宿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房标准和条件的教职工,其住房没有达到本方案规定标准的,学校给予差额补贴;现住房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的,不再进行超标处理。
三、教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学校集资建房(在购买住房时没有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且申请人符合《北京科技大学家属宿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分房标准和条件的,按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核减面积。核减后仍然超标的,按第二十六条的办法规定补交超标集资款;核减后未达到标准的,其未达标的差额面积按规定给予差额补贴。
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分配住房时,按学校规定交纳的单职工集资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校为教职工配偶单位交纳的单职工集资款,我校职工在配偶分配住房时已经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的,按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核发住房补贴;教职工配偶单位交给学校的单职工集资款,教职工在购房时享受了房改政策优惠的,也按本方案第十九条的办法核定住房补贴。
二、教职工(或配偶)所分配住房为非售区,在学校同意后将该住房退还原单位时,学校或配偶单位支付的单职工集资款,在教职工(或配偶)作为无房户申请住房补贴时应相应冲抵个人住房补贴。
三、教职工所分配住房为集资房,购房时没有享受房改政策优惠的,其单职工集资款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在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且同时购买、学校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对方的,由学校处理超标事宜;住房购买不同步、我校分配住房在前的,由对方单位处理超标事宜;我校分配住房在后的,由学校处理超标事宜。
第三十二条 职工补交的差额房价款列入学校住房基金,存入售房收入专用帐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推进公有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将建立教师公寓供应体系。学校将原有的非售区住房和部分腾空的可售区住房统一纳入教师公寓体系。根据学校实际发展的需要,保证教师公寓达到与之相适应的规模。
一、为了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鼓励教职工购买住房,学校教师公寓只租不售,优惠租期为3年。优惠租期内房租实行每年递增的原则,优惠租期满3年后执行市场房租。
二、租用教师公寓的必备条件为租住的教职工在本市确无住房。租住教师公寓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教职工可优先租住教师公寓:
1.学校引进人才;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本校在职的和新到校工作的青年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明确界定可出售公房和不可出售公房的范围。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入住可出售区尚未购买现住房的职工,在北京市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原则上按国家有关政策继续出售(已决定作为教师公寓的公房除外)。
第三十五条 现承租学校产权公房的教职工,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年内退出现住房的,可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无房补贴;三年后退出现住房的,按本方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购房补贴;继续承租的,学校给予差额补贴。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允许已经出售并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房上市交易(国家和学校规定不准上市交易的住房除外)。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具体办法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已售公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现有住房的管理及维修
一、学校在现有住宅园区逐步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二、随着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将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园区的保安、保洁、园林绿化、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等进行管理与维护,为教职工提供一个安全、优美、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三、承租公房的维修由学校负责,已售公房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负责维修,自用部位的维修费用由住户承担。具体办法见《北京科技大学住宅园区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学校住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学校住房体制改革工作。学校实物住房分配停止以后,学校住房分配委员会将负责教职工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工作。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和房委会审批的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并填写《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房委会依据本方案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准予住房补贴人名单;
三、对已通过的住房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数额及住房状况张榜公示;
四、将名单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住房基金办公室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本方案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应定期予以公布,接受教职工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房改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营私舞弊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校房改领导小组反映、检举营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申领住房补贴人员对本人或配偶的有关情况必须提供详实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定住房现状、享受住房补贴资格标准和住房补贴资金数额。隐瞒作假、妨碍调查者则不受理其住房补贴申请、取消其补贴资格或责令其退出住房。已支用补贴的须悉数退还,未支用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领取住房补贴和购买本校住房前,对学校住房范围的违章建筑(含前住户留下的)及违章装修,住户必须按政府和学校有关规定拆除、修复,否则暂停住房补贴的发放并取消其购买本校住房资格。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今后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的政策、法规调整,本方案将作相应变动。
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报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核准后,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由北京科技大学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