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05年中办、国办8号文件精神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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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6】50 号

为了尽快落实职工住房补贴的调整工作,根据前一阶段在落实学校有关政策过程中职工反映的意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意见如下:
1. 2005年10月31前到校工作且符合《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校外购房补贴办法》(校发[2003]121号)和《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调整周转房租金和校附加月购房补贴的通知》(校发[2004]23号)规定的条件,且因故没有申请学校补贴的职工,学校同意在2006年5月19日前再集中办理一次补贴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对照2005年10月31日前学校最后一批申办手续的职工的情况处理。
2. 已按规定领取了学校各类补贴的职工,学校可以继续按原协议补贴金额履行,但今后其工资若有变动,国家住房补贴标准不再调整。为了减少今后工资调整、职务变化所产生的矛盾,选择这一方案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按下列方式处理:
(1)自2006年6月起,改变原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将住房补贴直接打入工资。
(2)该部分职工的国家住房补贴和学校住房补贴,以2006年5月份的补贴为“基准数额”发放。
(3)今后如遇职务、职称的变动和国家统一调整住房补贴标准,该部分职工的国家住房补贴按中办、国办[2005]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补贴小于“基准数额”的,按基准数额发放直至学校补贴协议履行完为止;大于“基准数额”的,从大于“基准数额”的当月起,按新调整的国家住房补贴标准发放。
3. 补办附加月住房申请手续的职工,请于2006年5月19日前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交房产处办公室。要求继续按原协议执行的职工,请本人提出书面意见,于2006年5月19日前将本人的书面意见统一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交房产处。
本人未提出申请的,学校将按校发[2006]24号文件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