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该文章由于2017-12-25 00:00:00上传

 

校发〔2017〕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持续推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能力,强化国际化管理与服务水平,学校决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科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设立,旨在激励和表彰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在国际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奖范围与要求
第三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均可申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单位。申报单位需高度重视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对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有总体规划,能够充分调动教职工及学生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积极性,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各方面全方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条 申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个人的,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密切关注本学科领域及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前沿与动态,积极参与、主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取得重大成果,活跃在本学科领域的国际舞台上,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影响力;
(二)积极领导、切实规划、有效推动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使本单位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各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具有突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本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岗位上任劳任怨,尽职尽责,热情服务,业绩突出,有效推动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流程
第五条 先进单位及个人的申报坚持自愿原则。申报单位负责汇总自身国际化建设成果,并推选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的先进个人。申报单位和个人需要分别填报《北科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单位申报表》、《北科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个人申报表》。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的“北科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单位及个人并予以公示。获奖单位数及个人数均不超过申报总数的30%,且先进单位数不超过2个,先进个人数不超过8个。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学校对获评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先进单位5万元,先进个人0.5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专项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7年12月4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际合作与交流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指标
 
 
北京科技大学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