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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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6〕89号


 

根据中办发厅字【2016】17号文“鼓励支持人才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委对我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的指示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第二条 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国家发展大局和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造就培养人才,提升我校教育科研领域的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 区别管理
第三条 中央自十八大以来全面加强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义重大,必须严格贯彻,持之以恒。同时,根据我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第四条 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的出访有所区别。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按照校发【2013】48号文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指我校正式聘用的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其中,退离休返聘人员指与学校签有正式的返聘合同,有明确国际合作交流任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六条 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报北京市外办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各二级单位需在每年年底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教学科研人员的出访计划,由学校汇总并报北京市外办备案,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报送任务时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上报北京市外办审批。我校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要求,充分发挥二级单位及组织、人事、外事、科研、财务等部门的作用,协同合作,严格任务审批。纪监审部门应负起监督职责。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须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业务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和国际处实行审批联动。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如符合第九条规定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事前办理的《北京科技大学短期因公出访任务审批表》、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追责
第十三条 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纪监审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