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海(境)外交流管理规定(修订)

该文章由于2016-10-28 11:21:52上传

校发[2016]35号

为加快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扩大本科生的对外交流,促进学校与海(境)外院校学生交流项目实施,加强学生海(境)外学习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我校校级、院级选派项目或个人自主申请赴海(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其中国防生需选培单位同意;
2.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外语水平,学习成绩和外语水平达到项目或外方交流院校的要求;
3.符合项目或外方交流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三、项目管理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校级项目的商谈、联络和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学生报名、指导学生完成申请、办理离校出国手续等。负责院级项目和个人项目的审核、备案工作。
2.各学院负责交流项目的学生推荐、学分认定工作。鼓励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对外商谈、联络院级项目,并负责院级项目管理工作。院级项目及其选派学生情况须报国际处审核、备案。班导师负责指导学生选课等工作。
3.学校鼓励学生自主申请赴海(境)外高水平院校交流,可申请交流的院校由学校根据具有广泛国际认可度及影响力的全球大学排名名单确定。交流形式主要为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实验室实习研修,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4.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备案等工作。
四、选派程序
学生申请赴海(境)外交流需严格遵循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校级项目的选派工作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由国际处组织,联合教务处及学院,进行学生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1.报名 学生按照国际处发布的海(境)外学生交流项目公告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学院。
2.初选 学院根据项目要求,依据本办法进行本学院报名学生的初选工作。
3.复选 国际处、教务处、相关学院等单位根据初选名单进行联合评审,确定最终选派名单。
4.联系 国际处指导学生准备对外联系材料,并递交外方交流院校。
5.录取 合作协议院校审核学生材料,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
6.派出 国际处在项目录取结束后应将录取情况反馈至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学生离校前应完成办理学籍保留申请、学分互认申请、赴海(境)外交流登记、签署学生出国(境)协议等离校手续。
7.返校 赴海(境)外学习结束后,学生须在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报到,办理复学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处提交海(境)外学习报告。领取官方正式成绩单后应及时完成学分认证手续。学分认证由学院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院级项目和个人项目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其中,学生申请个人项目的,应在学校发布的可申请交流院校名单范围内联系并获得有效录取通知书后,到国际处审核、备案。
五、学分互认
1.一学期(含)以上的交流项目,需参照外方交流院校针对交流学生的学分要求制定项目的最低学分要求。外方交流院校对交流学生的学分要求无规定的,由国际处联合教务处、相关学院制定项目的最低学分要求。
2.学生交流结束后,完成项目最低学分要求视为完成校内同一时期教学计划要求的所有必修环节(第八学期包括毕业论文和答辩),并可减免部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超出项目最低学分的部分可申请认定为公选课学分。未完成最低学分的,须按未完成比例补修,补修课程由班导师根据教学计划和已修课程确定。
同一学期校内专业选修课可减免学分计算公式为:可减免学分数=(学生所学专业的最低专业选修课学分÷所在专业的专业选修课总计学分)×同一学期该专业开设专业选修课的合计学分。
公共选修课可减免学分按每学期2学分计。
3.学生在外方院校交流期间参加学术科技竞赛、科研项目、学术报告等科技创新活动,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认定科技创新学分。
4.学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需抵免相关专业学分的,应在完成主修专业的最低学分要求基础上加选课程,返校后按照双、二、辅教学计划一一对应进行学分认证。
5.因参加短期交流项目无法完成校内教学环节的,可申请认定为校内教学环节学分。
6.认定的学分按免修处理,计算加权平均分时不计入。
7.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派出手续,或返校后未按时提交学习报告的,不予办理学分认证。
六、赴外交流、学习期间的管理
1.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追责”的原则,交流学生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严格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所在地法律法规和风俗,遵守我校和外方交流院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学生应严格按照既定学习计划和学习期限在外方交流院校学习,并定期向我校项目主管部门汇报学习和生活状况。
4.学生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换学校、延长或缩短交流期限,不得擅自转往第三国居留。如因学习计划变更、身体状况、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中止、终止或延长学习期限的,或因故需要调整学习单位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学习计划。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学习计划、交流院校、交流期限的,返校后不予进行学分认证,并给予取消学籍并依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处罚。
七、未按计划派出情况的处理
1.学生获录取后应按原定计划到外方交流院校学习,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退出项目。退出项目者需提交书面申请,详实写明退出事由,征得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向国际处提交申请。已办理离校手续者需办理复学手续,恢复正常在校学籍状态。
2.学生退出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取消退出项目者申请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相关情况由国际处向学生所在学院进行通报,学院应当积极协助处理并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执行“诚信公示”制度,对退出项目的行为记入学生在校诚信记录并进行公开通报。
八、毕业管理
1.毕业学期仍在海(境)外学习的学生须按时与学院联系办理进入毕业阶段的相关学籍手续,按毕业照片要求提交本人近期照片。
2.未完成项目规定学分要求时,由学院根据其已修课程确定是否需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并进行答辩。
九、费用
1.参加协议互免学费项目的学生须按期缴纳我校学费,免缴外方交流院校学费;参加非互免学费项目的学生须缴纳外方交流院校学费,免缴本校学费;自主申请赴海(境)外高水平院校学习、交流的学生无论项目性质需按期缴纳本校学费。交流期间占用床位的需按标准缴纳住宿费。
2.所有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必须参保海(境)外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保险费用自理,学校不负担交流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
1.拥有海(境)外学习一个学期(含)以上经历、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在免试推荐研究生过程中,给予1分的加分奖励;因在海(境)外学习而无法返校参加面试者,可申请免试。
2.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于2016年6月6日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校发【2011】86号文同时废止。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