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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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3】23号(2010年12月修订)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紧急通知》(教电[2002]195号)及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同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校发[2002]37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加强我校对外合作办学工作,现就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合作办学过程中,加强规范化管理。招生和培养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
二、招生管理
1、招生对象:凡报考我校与国外大学合作办学项目研究生的考生均应是大学本科毕业生,对工作年限或管理工作经历的要求根据不同专业确定。
2、入学考试内容及方式:由学院确定专业入学考试方式,入学考试与录取标准严格执行经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批复的办学方案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招生专业组成3-5人的入学考试小组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考试,择优录取。
3、入学考试须在规定时间统一进行。
4、招生资格审查及入学考试命题、考试、录取由各学院同外方学校共同完成。
5、被录取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考试、录取材料交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存档备案。
  三、培养管理
在培养过程中,实行并完善竞争淘汰机制。根据我校和外方对研究生教学的要求,严格教学管理和考试制度,以保证合作办学的质量。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课程成绩,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四、学位管理
    获外方硕士学位人员名单须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存档备案。
五、申报流程(增加)
1、由承办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2、每年2月或6月集中受理,经学校审批后,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提出意见报教育部审批。
4、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所有材料一式六份):
(1)开展合作办学项目请示(正式公文)。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等。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可从市教委网站下载;同时提交一份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也可从网上下载)。
(3)合作协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内容一致。协议必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盖双方校章。
(4)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依法登记或注册的法律文件或者依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中国的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
(5)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证明(需要确认的)(依照教育法律登记、注册或设立的法律文件)。
(6)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7)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8)拟发学历、学位证书样本(一份原件,其它复印件)。
(9)外方已在国内开展合作办学的,需要提交原审批机关的评估报告。
(10)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11)Word文档(申请表、协议、教育教学等)(用于专家评议,直接交到教育部:gjs_zgc@moe.gov.cn)。
(12)提交现有专业的批件或专业说明。
六、今后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