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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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7】95号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文件规定和精神,为使我校聘请外籍文教专家(包括长、短期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为学校总体发展和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外国专家领导小组”,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负责审定聘请专家计划,确定重点,调整布局以及评估效益等工作。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聘请和管理外国专家的归口单位,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监管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要将专家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聘请专家计划和人选的确定,均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各二级聘请单位须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专家工作,配备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干部(教师)担任专职或兼职的外专秘书,协助办理专家来华各项手续和各种证件。
第四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要广开渠道,采取多种形式选聘专家,并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择优选聘。
第五条 聘请专家要确保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实验室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急需,并兼顾部分师资力量较薄弱学科的需要,实行外专名额专项目标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六条 学校将严把聘请关,聘请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友好的专家、学者来校工作。从事语言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学士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一年以上语言教学经验,需在本国语言和文学方面有较高造诣;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七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每年将外籍专家聘用计划报学校外事主管部门,经学校外国专家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聘请。外籍专家各项出入境手续以及专家证及居留许可等事宜,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下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聘请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填好本单位需聘请的下一年度申请初步计划,于每年十一月底之前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各二级聘请单位经分管外事的院领导同意后,应尽快物色、落实应聘对象。联系时须向应聘人介绍工作任务、生活环境等;并将聘请报告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内容包括受聘人简历、健康证明、求职及聘请渠道、聘请的目的、任务、工作计划等。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报告递交外专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外籍文教专家发出国家外专局印制的中英文合同,寄回后,以学校名义向北京市外办申请《邀请来华签证通知单》,为外籍专家办理工作签证。
(四)各二级聘请单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学需要,与外籍文教专家签订相关合同;外籍文教专家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聘请效益好的专家,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续签合同,并按照有关手续重新上报北京市外事办公室。
第八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在拟定外籍人员工作计划之前应与外籍文教专家进行协商;学院负责人应在专家来华之前,与其直接联系,共同商讨并制定工作计划,向专家说明教学目的、教学大纲、教学对象的水平等,使其在来华之前为教学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九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聘请外籍专家,否则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聘请外籍专家计划。
第十条 外籍文教专家的生活待遇一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付给专家本人的工资部分;二是间接付给专家的住宿费、交通费和保险费。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规定,工资部分应根据专家的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参考其学历、资历而确定。对提供国际旅费的外籍文教专家,采取定额补贴、凭机票报销的办法支付国际旅费。国际旅费只能在合同结束时向外籍文教专家支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北京科技大学外籍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