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外籍文教专家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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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7】96号

为加强我校外籍文教专家(包括长、短期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的通知》(教外办[1991]462号)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82号)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聘请和管理外籍专家的归口单位,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要将专家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聘请专家计划和人选的确定,均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各二级聘请单位须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专家工作,配备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干部(教师)担任专职或兼职的外专秘书,协助办理专家来华各项手续和各种证件,负责协调专家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条 要充分发挥长期专家的作用,对专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进行精心安排;要把专家的主要精力用于培养师资、高层次人才和帮助建立新学科、开设新课程以及专业更新与改造上。专家授课时数应不少于每周12学时。
第四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将专家作为本单位的成员,编入教研室或科研组,并主动向他们介绍我国有关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教学、科研情况,共同商讨工作中的问题;同时积极开展友谊交往工作,丰富专家业余生活,组织参观游览和文体活动,帮助专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最大限度地调动专家积极性。
第五条 外籍文教专家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即采取“立项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成果验收、效益评估”的管理办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国家外专局及教育部有关文件,指导各单位进行教育部聘请文教专家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外专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以及效益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外事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引进与外国智力有关的外事活动开支,不得挪为它用,不得超过国家有关外事规定的标准,不得铺张浪费。具体参照《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01]7号)的标准进行经费使用和核销。
第七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部门和各聘请单位,要互通情况,协同工作,共同做好外籍专家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有义务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外籍文教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要求外籍专家签署安全保证书,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九条 长期外籍文教专家不得随便调课,如确需调课,须事先征得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以及聘用单位同意。请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为两天以内,由聘用单位分管外籍文教专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请假期限超过两天的,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未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不得兼任校外的工作。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给予批评直至扣除工资或其他处分。
第十条 我方人员应尊重外籍文教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其在校内传教或进行宗教活动;外籍专家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得有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言行。
第十一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要经常了解专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与项目执行人共同做好专家效益评估和管理工作总结,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并上交项目效益总结。
第十二条 对所有外籍文教专家实行目标管理,由外专领导小组主持,聘用单位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教务处或科研处等部门一起对外籍文教专家的教学或科研情况实行评估。教学或科研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时间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半月内进行,各聘用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的10天将评估结果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