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选任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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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8]89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选任工作机制,促进学校、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的选任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的选任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各教学科研三级机构所属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三级机构的主任(所长)、副主任(副所长)的选任。党支部书记的选任按照党章党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选任标准和方式须符合上级和学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献身党的教育事业,勤勉工作、开拓进取,在所在学科业绩突出。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水平;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团结协作、敢于担当,群众认可度高。

第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在相关学科领域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系、所、中心主任(所长)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中,系、所、中心属于国家重点学科的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系、所、中心副主任(副所长)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属于国家重点学科的一般应至少有1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应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新任系、所、中心主任(所长)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新任系、所、中心副主任(副所长)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连任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

第三章 选任程序

第八条 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选任工作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其集中换届一般在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后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推荐酝酿。二级党组织在系、所、中心党政班子成员及学术梯队负责人等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并在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二)组织考察。考察一般通过测评、谈话等形式进行,必要时,进行延伸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征求党支部意见,把好政治关、师德关。

(三)组织任命。根据考察情况,由二级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确定人选,并填写《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任免审批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其中,系、所、中心主任(所长)的任免在党组织会议讨论确定前须征求联系学院校领导意见。

第九条 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为4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任职,系主任、副主任一般连续任职不超过2个任期。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选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发文通知相关单位,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在有关系、所、中心宣布任免决定。

第四章 其

第十二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结合实际,完善系(所、中心)务会制度,不断健全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运行机制;要加强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岗位履职能力;要加强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考核管理,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履职督导,严格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应履职尽责,围绕学校、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决策部署,结合实际主动谋划、推进落实。任职期间如因各种原因提出辞职的,须提前2个月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北京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校党发〔2013〕34号)同时废止。非教学科研三级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