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细则

该文章由于2018-04-16 00:00:00上传

校党发〔2018〕1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政治生态,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明确工作责任

第一条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指在选人用人过程中,通过完善选拔任用工作体制机制、严格选拔任用程序和人选条件、全面深入了解和综合研判干部、加强民主监督和责任追究,准确识别、坚决挡住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选人用人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强化党委领导和把关作用,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述责述廉述党建的考核指标之一,作为管党治党是否履职尽责的衡量标准之一。

第三条  组织部门承担直接责任。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监督责任。必须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人选对象廉洁情况;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一般应向组织部门通报。

第五条  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向学校党委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纪检委员)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深化日常了解

第六条  把日常了解作为掌握干部日常品行和表现的重要途径,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接触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

第七条  在日常调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援派挂职、干部交流、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中,要有意识地观人察质,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干部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日常了解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形成材料。

第八条  坚持经常性谈心谈话制度。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学期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与二个以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学期至少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其中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重点进行谈心活动。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以及定期、随机参加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切实提高谈话质量。认真落实好任前谈话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谈话情况应统计备查,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年度述职、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谈心谈话情况说明。

第九条  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巡视、审计、信访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归纳干部日常表现、谈心谈话反馈、群众评价等信息,做好干部日常了解和监督信息汇总综合,形成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  注重分析研判

第十条  突出问题导向,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结合干部的一贯表现,综合分析其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发现线索,查找问题;对通过纪检监察、巡视、审计、信访、舆情等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学校党委要及时全面掌握。

第十一条  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对于干部的一般性问题线索,应及时找本人核实,通过提醒或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记录、函询回复等材料应认真核实,存档备查。对于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执纪审查。

第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树立正向激励导向。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合理划定容错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中的失误,保护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十四条  要把“关键少数”和重点对象作为分析研判的重点,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以及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现任干部或拟任人选,应进行重点研判。党委书记要定期听取组织部门对干部分析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比例较低或推荐意见分散时,一般应进行二次推荐,或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判,意见集中的,可列为考察对象,如意见仍分散,应暂缓选任程序,调整人选产生范围并重新酝酿意向性人选。

第四章  加强动议审查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一般应按照开展综合研判、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工作方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动议环节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个人推荐干部实行实名制,纳入纪实,健全“谁提名,谁负责”的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八条  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人选,视情况可提前审核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按规定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经严格审核不影响使用的,方可列为意向性人选。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选拔一般应差额酝酿意向性人选;如意向性人选比较成熟,也可等额提出。

第五章  强化任前把关

第二十条  选人用人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纪律上把关。对政治上、廉政上存在问题的人选对象,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建立考察谈话保密承诺制度,防止“跑风漏气”;根据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重要行为特征,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写实写准考察材料,防止“千人一面”;保证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严格执行考察预告、任职公示制度,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强化审核措施,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干部人选,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属于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范围的干部“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第二十三条  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对一时存疑、暂缓使用的干部,应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对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要以适当方式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恶意炒作等行为。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把好干部选任工作的关键环节。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干部任免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与会成员要逐一发表明确意见,主要负责同志应最后表态。集中换届时,正处级干部拟任人选须征求学校党委全委会委员意见,再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票决决定。全委会委员意见征求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以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形成意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要充分反映与会人员的意见;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第六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按照“一人一建档,一事一卷宗”“谁办理、谁签字、谁纪实”的原则,从动议提名开始对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如实记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纪实材料作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选人用人检查反馈意见、“一报告两评议”反馈结果整改工作,整改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干部“带病提拔”倒查问责制度。选拔任用的干部一经查实属于“带病提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权限,逐一检查选拔任用过程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严,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干部考察负责人和有关二级单位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岗位、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