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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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发〔2017〕43号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试用期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我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校管干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时间从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试任职之日起计算。处级干部在试用期内,按照其试任职务,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权力,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 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试用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
第五条 试用期满,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考察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试用期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准备。党委组织部拟定考核方案,并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与试用干部所在单位沟通考核有关事宜,试用干部撰写履职报告并填写《试用期满干部考核登记表》,所在单位提出试用干部任用的初步意见。
(二)考核评价。评价主体由相关领导、业务相关单位和单位内部人员构成。考核工作环节包括:书面征求试用干部相关领导和业务相关单位对其任职的意见、在试用干部单位内部召开测评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1.处级正职干部的相关领导包括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处级副职干部的相关领导包括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所在单位处级正职干部。
2.单位内部测评会议一般由考核工作组主持,参与民主测评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测评时填写《处级干部试用期考核测评表》,测评等级分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参加学院、直属单位试用期干部单位内部测评的人员范围为:
(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含委员);
(2)学院全体教授(正职考核),学院系所主任、相关业务副主任(副职考核),所属科、室一级干部(直属单位正副职考核);
(3)学校党代会代表;
(4)学校教代会代表;
(5)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机关职能部门试用期干部单位内部测评的人员范围为:
(1)本部门处级领导干部;
(2)所属科、室一级干部;
(3)所在二级党委书记;
(4)单位职工代表;
(5)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个别谈话由考核工作组主持,通过谈话进一步了解试用干部的履职情况和对试用干部履职的满意程度,广泛听取意见。个别谈话人数不少于10人,参加人员范围为:
(1)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和有关人员;
(3)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三)征求意见。由考核工作组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试用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相关领导、业务相关单位和单位内部人员考核评价和征求意见情况,计算综合评价成绩,并与试用干部的相关领导进行沟通。试用干部的综合评价成绩,相关领导占30%,业务相关单位占20%,单位内部人员占50%。
考核结果分为胜任现职、基本胜任现职和不胜任现职。综合评价称职和基本称职率超过三分之二的,视为胜任现职,由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正式任职;综合评价称职和基本称职率超过二分之一但不足三分之二的,视为基本胜任现职,由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正式任职、延长试用期或免去试任职务,延长试用期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综合评价称职和基本称职率不足二分之一的,一般视为不胜任现职,由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是否免去其试任职务。
第八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正式任用: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不突出,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发现有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通过考核,正式任职的,由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部在《试用期满干部考核登记表》的相关栏中填写任职意见,不再下发任职通知,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免去试任职务的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组织部在《试用期满干部考核登记表》的相关栏中填写免职意见,学校党委免职意见书面通知试用干部所在单位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条 正式任职、延长使用期和免去试任职务的干部,由组织部门找其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试用期考核时形成的书面考核材料,经组织认定后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我校原试用期考核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