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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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7〕2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规范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是纪委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通过谈话,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学校纪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第二章 任职廉政谈话
第四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纪委监察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第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的实施
1.纪委监察室根据干部任职情况提出建议,经纪委书记批准后组织实施。
2.采取个别谈话时,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由纪委书记进行,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由纪委副书记进行;采取集体谈话时,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由纪委书记进行。
3.纪委监察室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
4.任职廉政谈话应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
5.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结束后,由纪委监察室填写《任职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1)。
 
第三章 提醒谈话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党员干部本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1.收到信访反映,但证据不足或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2.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所在单位的信访量短期内明显上升的,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
4.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的情况。
第七条 提醒谈话的实施
1.纪委监察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醒谈话建议,经纪委书记批准后组织实施。
2.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由纪委书记或委托纪委副书记进行提醒谈话,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由纪委副书记进行提醒谈话,科级干部、普通党员由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室副主任进行提醒谈话,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将相关材料报纪委监察室备案。
3.纪委监察室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4.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其进行提醒教育。
5.谈话人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见附件2),被谈话人在谈话结束时确认签字。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核实后情节轻微,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和学校工作部署不力;
3.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5.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8.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9.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0.在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1.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2.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九条 诫勉谈话的实施
1.纪委监察室提出诫勉谈话建议,经纪委书记批准后组织实施。
2.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视具体情况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纪委书记进行主谈;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经纪委书记批准后,由纪委副书记进行主谈。
3.诫勉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4.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5.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6.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7.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8.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纪委监察室。
 
第五章 
第十条谈话人对谈话情况要严格保密,对由举报引起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党员干部接受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室作为谈话的组织实施机构,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整理,并适时与组织部、人事处沟通,将有关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三条 谈话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谈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北京科技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记录表》
2.《北京科技大学提醒谈话记录表》
3.《北京科技大学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备案表》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7531


附件1
北京科技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记录表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单位及职务
 
被谈话人
 
单位及职务
 
谈话
主要
内容
 
 
 
 
 
 
 
 
             填写人:       
                                            
备注
 
 
 
 


附件2
北京科技大学提醒谈话记录表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单位及职务
 
被谈话人
 
单位及职务
 
提醒
事由
 
提醒
主要
事项
 
 
 
                  谈话人签字:
                                            
提醒
对象
表态
 
 
 
 
                   被谈话人签字:
                                            
备注
 
 


附件3:秘密                                 编号:
北京科技大学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主谈话人
 
 
被谈话人
 
 
 
 
 
 
 
 
说明
 
 
 
 
注:此表由纪委监察室填写,表后附谈话记录。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