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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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发【2007】25号
 

 

为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在选拔任用干部的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更广泛地听取群众意见,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选准用好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教育部、中共北京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试行领导干部公示制的工作经验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在原校党发[2001]13号、校党发[2002]5号文件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示对象
拟提拔担任我校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不含经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
二、公示内容
任前公示应如实介绍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职务、学习经历、工作简历和拟任职务等。
三、公示范围
拟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拟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是由外单位直接调任的,需同时在原任职单位公示。
四、公示方式
公示方式一般包括学校公示栏张榜公示、下发校内各处级单位张榜公示、校有线电视台公示和网上公示等几种方式。
具体采取何种公示方式由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公示期限
从发出公示通知或发布公告之日起,一般以一周为期限。
六、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包括四个步骤:
1.确定人选。学校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考察等有关工作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任干部的人选(正处级领导干部须经学校党委全委会票决通过)。
2.张榜公示。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和电子信箱。
3.反馈意见。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组织部、纪委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处级单位要积极地收集干部群众的意见,在公示期内及时向组织部、纪委反馈。组织部门也将主动收集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4.调查核实。以组织部为主,必要时会同纪委,对群众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七、接待方式和来信来访要求
1.在公示期间,组织部设立接待电话,并接待来访。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对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向组织部反映意见。
2.举报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事实清楚或基本清楚。以单位名义反映公示对象问题和意见的,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公示对象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给予反馈;未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但问题线索清晰、情节严重、有据可查的,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3.组织部建立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责任制,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要严格保密。同时向举报人讲清拥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
4.组织部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归纳整理,进行综合分析。对反映的问题,属于在干部考察中未掌握的重要情况,要调查核实,涉及到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5.明确公示责任,严明公示纪律,注意调查方法。既要注意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又要防止出现诬告、打击报复和无理纠缠现象。做到既对群众负责,又对干部负责。
八、公示结果使用
根据单位或个人反映的问题及调查核实的情况,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任用。
1.公示期满,没有问题的,组织部向党委主管书记汇报后,公示期满后即行任命。
2.接到举报问题的拟任人选,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经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审议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报请党委主管书记后,可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同时,由组织上与干部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加以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学校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期间,要抓紧调查核实,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查不清楚、而工作急需马上到岗的,由干部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后,仍可按原计划任用,但日后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九、加强领导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自觉性,实施任前公示制后,不能简化《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不能用任前公示制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要把干部任前公示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严格按《条例》办事,进一步提高干部选任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
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群众积极参与到这项改革中来。要注意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公示对象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使广大群众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十、本实施意见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校党发[2001]13号、校党发[200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