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学术休假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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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发【2005】33号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同时为了鼓励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转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建立处级领导干部的学术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术休假制度的适用范围
1.学术休假制度适用于连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岗位实职的处级领导干部,需要转岗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
2.不再担任处级岗位职务、转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要求享受学术休假的领导干部,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经与相关学院协商后,报经学校批准。
二、学术休假的期限
1.转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任满一届的给予一年的学术假,连续任满两届的给予三年的学术假,用于业务进修和岗位进修;进修期间的相关事宜按照学校人事处有关教职工在职学习的规定办理;
2.“学术假”期限最多为三年。
三、学术休假人员的考核和待遇
1.在学术休假期间,应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适量的教学、科研工作,参加所在单位的相关活动;休假期间免于考核,成绩按合格计;
      2.休假期间享受原处级领导岗位的岗位津贴;
四、其他
1.除工作安排原因外,因工作重大失误、年度或届满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等原因而被免职、撤职的不享受学术休假待遇;
2.本实施细则由组织部负责解释,相关规定由人事处协助解释;
3.本规定自20057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