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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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7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升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推进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激励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奖励的范围包括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日常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学风建设、党团班级建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学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及军事理论教学等。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包括工作成果奖励、集体荣誉奖励和个人荣誉奖励三大类。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四条 工作成果奖励。思想政治工作成果奖励是指由教育部、北京市委、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要群团组织等上级单位针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成果和工作成效进行评选表彰的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层次
奖项名称
级别
奖励标准
(万元)
全国
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全国学校共青团优秀研究成果
特等奖
5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中国高校电视奖、中国高校校报好新闻奖
一等奖
2
二等奖
1
北京市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奖
特等奖
3
一等奖
2
二等奖
1
三等奖
0.5
北京市教育工会综合考评奖、北京市教育工会特色工作奖
 
2
北京高校好新闻奖
一等奖
1
备注:1.工作成果由集体或个人署名,按照下述标准进行奖励:
1)独立或排名第一的,按表中奖励标准给予全额奖金;
2)排名第二或第三的,按表中奖励标准给予50%奖金;
3)其它排名的,按表中奖励标准给予30%奖金。
2.具体获奖层次根据证书及公章确定;
3.具体奖励级别根据所获奖项设置的级别总数确定。
第五条 集体荣誉奖励。思想政治工作集体荣誉奖励是指由教育部、北京市委、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要群团组织等上级单位针对思想政治工作单位进行评选表彰的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层次
奖项名称
奖励标准
(万元)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
5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3
全国教育电视工作先进集体
2
北京市
首都劳动奖状、北京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北京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北京市总工会工会工作标兵单位
3
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北京市教育工会先进单位奖
2
北京市五四红旗团委、北京高校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北京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
1
第六条 个人荣誉奖励。思想政治工作个人荣誉奖励是指由教育部、北京市委、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要群团组织等上级单位针对思想政治工作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的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层次
奖项名称
奖励标准
(万元)
 
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5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3
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
一等奖
3
二等奖
2.5
三等奖
2
北京市
北京市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优秀党务工作者、北京市青年五四奖章、北京高校十佳辅导员、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北京市师德榜样
2
北京高校优秀共产党员、北京高校优秀党务工作者、北京市师德先锋、北京市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教育电视先进工作者
1
北京高校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
一等奖
1
二等奖
0.5
北京市优秀共青团干部、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北京高校优秀德育工作者、北京高校优秀辅导员、北京教育系统优秀新闻宣传工作者
0.5
 
第三章 奖励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奖励的审核认定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宣传部、组织部、工会、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同志任委员。
第八条 奖励程序
(一)所获上级奖项在上一年度的12月底至当年12月底时间范围内的(以颁发证书或公告时间为准),均可申报。
(二)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者,每年12月初由个人通过所在二级党委统一向学校申报并提供支撑材料(复印件),经学校审核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审核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
(三)公示结束后,根据奖励总金额报请校领导批准或提交学校会议讨论通过,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奖励。同类项目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四)本办法所列奖项,上级单位已有奖励且低于本办法奖励额度的按照本办法奖励额度进行补足,上级单位奖励额度超出本办法奖励额度的不再奖励。
(五)获奖人数在1人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
(六)获得上级机关评选表彰的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专项列支,直接分配并发放至个人工资卡,应缴纳税款由学校代扣。
(七)学校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每年可对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年度工作成效和思想政治工作个人单独设置奖项进行激励。该部分经费由设置奖项部门列支,并单独制订评审细则。
(八)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现,收回相应奖励,并给予相应处理。
(九)所有奖项每年根据上级单位和学校奖项设定的变化,可由审核委员会再行认定。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经十一届党委第7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奖励办法》(校发〔2016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