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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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8]41号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处级教学科研单位(学院、研究院、校区、重点实验室、国家科学中心等,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行政领导班子一起依靠师生共同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建立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主动协调配合、运行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或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第五条  讨论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推进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指导和监督党支部选举,审批选举结果。研究分析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听取各党支部工作汇报,督促和帮助工作薄弱的党支部改进工作。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等重要事项,党内表彰及向上级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讨论决定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讨论决定党务公开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  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第八条  讨论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九条  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副书记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党组织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人数超过或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根据需要,由书记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对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充分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重大问题应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在班子成员中进行充分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会前应在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议事和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必须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要严格按照预定安排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五、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明确由学院相关部门、党支部及个人负责的,由学院党委秘书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学院党组织书记或学院党组织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对学院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或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变更、调整,要及时按照决策程序提交学院党组织会议复议。
六、附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各处级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其他二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于2018年6月19日经十一届党委第122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