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该文章由于2018-06-13 15:12:34上传

校党发[2018]40号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依照《北京科技大学章程》以及 《北京科技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修订)》(校党发〔201826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委员会会议”)是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部、北京市等上级部门关于师德建设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情况。
第四条  研究制订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并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相关会议讨论。
第五条  组织实施师德宣传、教育、激励等工作,指导各二级单位开展师德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实施师德“一票否决”,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研究重要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意见,并根据性质重要程度提交学校相关机构和会议讨论
第七条  听取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关于师德师风状况、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第八条  指导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师德建设和监督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  讨论其他须由师德建设和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三、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依据会议议题内容,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主任会议(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处负责人参加)。全体成员会议可研究讨论本规则第二章“议事范围”中的所有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主任会议一般讨论有保密要求或事件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如主任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可由相关单位提出动议,主任(会议主持人)确定。动议单位在会要充分做好调查准备工作,需要决议事项要先形成初步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要在会前做好充分沟通和协调。
第十三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不含)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意见时,应有三分之二(不含)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主持人可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人员或相关单位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议题整理和会议组织,讨论事项相关单位配合做好议题材料准备工作。
四、议事和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按照集体讨论、主持人决定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情况作出决定或决议。在讨论重要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意见时可采取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不含)同意为通过。对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准备充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批。需要递交学校其他机构或会议进一步讨论研究的事项,按有关工作程序递交。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涉及保密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五、执行和反馈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对有关方案进行完善,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做好督办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需变更、调整,应及时按照决策程序提交会议复议。
六、附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组议事规则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于2018年6月11日经学校十一届党委第121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