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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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5〕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发挥党代会代表在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升学校党建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期间,联名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党代会或学校党委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的议案。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党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党代表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党委提名,经党代会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一般由具有代表资格的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党务政工干部、教学科研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党代会代表进行相关培训;
(三)负责提案征集、审查和立案;
(四)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
(五)向党代会或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内容和提出
第六条 党代会代表应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后提出提案。
第七条 提案应有案由、案据和具体解决方案或具体建议方案。提案应一事一案。
第八条 提案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学校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的情况;
(二)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六)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基本管理制度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提案由一名党代会代表提出,并有五名以上(含五名)党代会代表附议的为有效提案。提出提案的党代会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受理和立案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和立案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五)纯属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其它不适合立案的。
第十一条 对经审核不予立案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告知提案人,视情况可作为意见建议或代表来信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审查提案的基础上提出立案建议,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将提案处理表分别报请有关校领导批转。有关校领导一般应在接到提案处理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示,指定有关部门具体承办提案事项。对重大复杂提案事项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提案处理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案办理工作,并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案人,同时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对于一时不能办结的提案,或无法办理的提案,要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提案办理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归档留存。
第十七条 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党代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等情况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属于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对党代会代表提议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1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代表提案征集单
2.代表提案办理表
3.提案受理通知书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5年7月27日
附件1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第次代表大会次会议
代表提案征集单
提案人 |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 | |||||
附议人 | |||||||
提案 主题 | |||||||
问 题 分 析 | (可另附页) | ||||||
意 见 建 议 | (可另附页) | ||||||
提案工作委员会 立案意见 | 主任:年月日 |
附件2
代表提案办理表
立案号 | 立案时间 | 年 月 日 | ||||||
提案工作委员会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学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承 办 单 位 | 解 决 问 题 方 案 | (可另附页)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答 复 情 况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代表评价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具体意见 | 提案人签名:年 月 日 |
附件3
提 案 受 理 通 知 书
代表:
您于年月日提交的提案(题目:
)已受理。经提案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立案、并案处理、转为意见或建议),并按照《中共北京科技大学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程序办理。
特此通知。
提案工作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