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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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5〕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三条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调整。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四条 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五条 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在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向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的委员会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六)受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六条 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方式,主要是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 党代表提案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党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党代表提出的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在三个月内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九条 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党代表任期内,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年会,向党代表通报有关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党代表大会年会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党代表大会年会可以与教代会年会合并召开。
第十条 向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
(一)学校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党代表加强联系;
(二)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的意见;
(三)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就学校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征求本届和下一届党代表的意见。学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四)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对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党代表根据学校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学校党委会(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第十一条 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与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党代表调查研究制度。党代表受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单位对涉及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章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党代表工作培训。学校党的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党代表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五条 提供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学校党的委员会要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党代表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对妨碍党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党代表开展工作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十七条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党内外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第十八条 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调离学校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九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学校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1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5年7月27日